通建安监【2021】4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市区建设领域实名制考勤设备供应商和农民工工资代发银行服务工作,强化服务优化市场,充分发挥名录库管理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基础支撑作用,结合市区建设领域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市建筑工程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建管处)管辖范围内房屋建筑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的实名制设备供应服务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名录库是指实名制服务供应商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银行的基础信息库。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人实名制是指对建筑企业所招用建筑工人以真实身份信息认证方式进行综合管理的制度。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应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开立的,以工程项目为单位,专项支付项目建筑工人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联合体项目总包单位有2个及以上的,按总包单位分别开设项目专用账户。鼓励一个地块的工程建设项目统一实名制功能和代发银行
第四条 市建管处对市区建筑工程实名制服务供应商和农民工工资代发银行开展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名录库管理实行市场统一开放、试点测试运行、企业多元选择、动态监督考核的原则。各供应商和银行应依据建筑行业要求落实好建筑工人实名制设备安装、售后服务和工资支付保障的配套工作,做好服务项目和辅助监管工作。
第二章 实名制服务供应商名录库的建立
第六条拟在市区建筑工地开展实名制服务的供应商向市建管处申请入库,提交《江苏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南通)实名制考勤设备供应商接入申请表》(附件1)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应是独立的法人机构,在南通地区有公司/驻点,能提供及时可靠的技术开发和运维服务,所售实名制考勤设备应满足基本功能要求(附件2)。入库申请无时间限制,可在工作日提交申请表,审核审批结果将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
第七条经审批通过的新申请准入实名制供应商与省平台技术服务供应商“南京群耀智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技术对接,并自行选择1个项目开展试点测试运行,向市建管处报备。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八条试点测试运行期间,实名制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技术服务,满足监管要求。市建管处每年4月份、11月份对新申请准入的实名制供应商进行集中验收,开展功能审核和综合评价,重点审核实名制设备技术功能、项目端与政府端的数据传输质量、售后服务情况、考勤真实性。
第九条集中验收结果及时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评审为“良好”及以上的实名制供应商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供应商名录库,在市区范围内承接建筑工地实名制设备安装、服务工作,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章 农民工工资代发银行名录库的建立
第十条拟在市区开展农民工工资代发业务的银行向市建管处申请入库,提交《江苏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南通)实名制专户合作银行接入申请表》、《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3)和《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法人授权委托书》由南通分行法人代表授予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本行在南通市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事宜,负责与市建管处对接了解行业政策,对本行全市网点进行政策宣贯和业务指导。《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应是包含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银行的三方协议,协议中应包含建设单位拨付该项目人工费周期/节点、拨付账户号等内容。协议由各行自行拟定,报送市建管处备份。审核审批结果将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
第十一条经审批通过的新申请银行与省平台技术服务供应商“南京群耀智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技术对接,并自行选择1个项目开展试点测试运行,向市建管处报备。运行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二条试点测试运行期间,新申请银行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要求,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和日常管理工作流程。市建管处每年4月份、11月份对新申请银行进行集中验收,重点审核银行对专户开设和管理的规范性、平台传输数据信息质量和实效,是否开展预警措施。
第十三条集中验收结果及时予以公示,公示结束后评审为“良好”及以上的新申请银行纳入农民工工资代发银行名录库,在市区范围内承接建筑工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和管理工作,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建筑工人实名制服务供应商和农民工工资代发银行名录库定期更新,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建筑工人实名制供应商应按照省确定的统一数据标准,及时更新升级自有实名制管理系统,确保实名制登记信息、考勤信息、培训教育、工种岗位、持证上岗等数据应传尽传、实时畅通。禁止提供手动录入、图片考勤及延时考勤功能。
鼓励实名制供应商推广新型创新产品,如具有体温检测功能的实名制考勤设备、可自动查询国康码、苏康码实名制系统、具有AI识别辅助安全管理的实名制摄像头。
第十六条农民工工资代发银行应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当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立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不断精简优化服务流程,配合总包单位进行专户使用管理,在业务系统中对账户进行特殊标识。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
银行应强化专户日常管理工作,发现未按约定拨付人工费用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报告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并及时进行处置;建设单位已按约定足额拨付人工费用,但总包单位仍拖欠发放的,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因用工量增加导致人工费用数额、占工程款比例需要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银行签订补充协议。
尚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正在处理的、因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正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总包单位项目,其专户不得变更或撤销。
鼓励银行与金融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白名单”机制,保障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章 定期评价
第十七条 定期评价由日常管理、项目考核和民意测评组成,通过监管部门、使用单位和社会群体共同从线上和线下进行评定。每季度末,市建管处对入库的实名制供应商和银行进行检查通报;每年1月份,实行年度考核评价。
第十八条市建管处成立以站长为组长、分管站长为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考评领导小组。考评办公室设于综合业务科,扎口统计日常管理情况、组织专家项目考核、开展民意测评,统筹推进实名制考勤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定期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档次。评定为优秀的单位向市场予以推荐;评定为良好的单位须对反馈问题立即整改,逾期未改正予以降级处理;评定为及格的单位暂停市场准入3个月,并对反馈问题整改到位后方可恢复市场准入资格,同类问题后期再次出现的,予以降级处理;评定为不及格的单位取消入库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条实名制供应商主要评价指标(附件4):数据的完整性、实时性、有效性、联通性、恢复能力及供应商售后服务能力。其中发现存在数据造假、辅助作弊行为,或假借安监站评优评先为由,捆绑销售“豪华”套餐的,直接评定为不及格。其余指标首次不符合时,评定为良好,逾期不改正逐评定降级。
第二十一条农民工工资代发银行主要评价指标(附件5):专户性质、代发协议、代发反馈和专户流水详细信息。其中开设的账户非专户性质,开通网银或取现功能的,首次发现评定为及格。其余指标首次不符合时,评定为良好,逾期不改正逐级降级。
创新优化开户流程和代发手续、设置“白名单”保护专户不随意受到查封等服务措施的银行,在无相关投诉条件下,首年可直接评定为优秀。
第二十条除本办法明确的评价指标之外,在省级以上部门检查等重要活动中,因实名制供应商或银行问题,导致项目被通报的,责任方评定为及格,并负责整改,形成整改报告。
附则
本办法由市建管处负责解释。名录库管理流程和现有名录库信息详见附件6、7。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附件1.建筑工人实名制考勤设备供应商申请准入表
附件2.实名制考勤设备技术要求
附件3.农民工资专用账户银行申请准入表、授权委托书
附件4.实名制考勤设备供应商入库及日常管理评价指标
附件5.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行入库及日常管理评价指标
附件6.名录库管理流程
附件7.实名制设备供应商及农民工工资专户银行名录库
附件4. 实名制考勤设备供应商入库及日常管理评价指标.xls
附件5. 农民工工资专户开户行入库及日常管理评价指标--.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