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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2-10-26 字体:[ ]

通建价[2022]31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调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行为,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升和优化我市建设工程营商环境,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66号令)和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定》(苏建价[2006]383号)等文件及相关规定,特制订印发了《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 调解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2年6月13日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实施办法(试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建、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城市轨道交通和抗震加固等工程。

二、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以下简称市造价处)设立“阳光造价调解工作室”承担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的相关工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包含为项目提供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技术服务的单位)均可向市造价处提出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申请。

三、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调解申请应当经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使用书面形式(纸质或电子邮件均可)。

四、对于来电、来人口头咨询,可以口头形式即时答复,情况特殊,即时答复有难度的,应告知咨询人答复时限,口头答复不作为最终有效答复。

五、对于书面申请纠纷调解,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向市造价处“阳光造价调解工作室”提出造价纠纷调解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建设工程造价纠纷行政调解申请书(附后);

2.招投标文件、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及其他合同文件;

3.与调解内容有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建设标准、图集、照片等材料;

4.与工程造价纠纷有关的其它资料。

(二)“阳光造价调解工作室”自收到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如受理,同时指定2名以上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并明确其中1人为负责人。

(三)调解流程如下:

1.调解员宣布调解开始、宣读调解会议纪律;

2.调解员介绍参加纠纷调解的各方当事人、专家及相关人员,通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当事人分别陈述请求调解的具体事项、争议焦点、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

4.调解员或专家就具体事项、争议焦点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询问;

5.调解员调解或专家评审。必要时,调解员(专家)可以到房屋市政工程现场实地查勘;

6.调解员作出调解意见。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造价纠纷调解申请,市造价处不予受理:

1.未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

2.房屋市政工程所在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

3.房屋市政工程计价不执行本省房屋市政工程计价依据的;

4.上一级调解部门已经作出调解的;

5.当事人一方或者各方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6.经调解后,当事人无新证据再次申请调解的。

七、造价纠纷调解员或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不主动回避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调解项目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调解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当事人申请上述有关人员回避的,应当在调解进行前提出,并说明理由,调解部门认为确需回避的,更换相应人员,认为不需要回避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八、当事人经调解达成调解结论的,市造价处应当出具“造价纠纷调解会办纪要”,各参会人员签章后存档,有关当事人各执一份,作为办理竣工结算的合法依据;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调解结论的,调解员宣告调解失败,同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争议。

九、“阳光造价调解工作室”调解人员应当在受理造价纠纷调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解工作(实地查勘、委托鉴定所需时间和变更调解时间导致的延期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或有特殊情形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十、争议事项专业性强、情况复杂时,由市造价处聘请专家(三人及以上单数)组织专业性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作为调解的重要依据,专家费用由市造价处承担;需要专业机构进行委托鉴定的,由当事人委托有相应能力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调解的重要依据,鉴定费用由当事人协商承担。

十一、工程结算审计造价纠纷符合与审计部门联合调解要求的,按照建设工程结算审计造价纠纷联合调解工作机制进行。

十二、涉及司法鉴定的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由市造价处与相应司法机构另行组织协调和调解。

十三、各县(市、区)造价管理机构参照执行本办法。

阳光造价调解工作室联系电话:0513-59001932、0513-59001552。

电子邮箱:ntszjc@nantong.gov.cn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市造价处负责最终解释。


31号文附件.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