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市实际,制定《关于贯彻实施〈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一、背景和意义
物业管理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涉及千家万户,物业服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市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随着市场化物业服务覆盖面的日渐扩大,物业管理活动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对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物业服务招投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等内容的有关要求作出进一步规定,以积极应对物业管理实际问题,推动物业服务质量向高品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现实需要。
二、主要内容
《规定》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一)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的定义、原则,为发挥第三方专业评估作用,推动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对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和共有部分管理状况、物业承接(交接)查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等评估内容进行了规范,并对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档案资料管理提出了要求,以此引导和规范我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活动。
(二)物业服务招投标。《规定》对建设单位以招标方式、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不同情形,从流程上进行规范。《规定》明确了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划分,列明了建设单位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材料及采取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具体流程等内容。《规定》还对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三)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规定》对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的支付、使用、移交和监管四个方面进行了细化,要求在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时,由潜在投标人根据项目实际,将前期物业管理开办所需固定资产费用清单纳入投标文件内容,并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以维护业主对开办费所购资产的知情权,也有助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撤场的交接工作。
(四)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规定》明确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的交存时间、交存标准和经费用途,对筹备经费使用管理和核销的流程,以及结余资金的用途等进行了规定。《规定》还明确了属地县级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经费设账、交存等工作中的监管职责。
(五)附则。明确了文件施行的有效期限等事项。
政策图解:《关于贯彻实施〈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政策原文:《关于贯彻实施〈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