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234/2025-01767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文号: | 通住建房监〔2025〕168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08 | 发布日期: | 2025-11-19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索引号: | 234/2025-01767 | ||||
| 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文号: | 通住建房监〔2025〕168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1-08 | ||||
| 发布日期: | 2025-11-19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锡通园区规划建设局,通州湾示范区建设交通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南通市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11月8日
南通市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有效解决城镇既有房屋安全问题,补齐城镇既有房屋安全治理体系短板,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民用房屋(以下简称“城镇房屋”)的体检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建立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制度体系,指导监督全市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工作。南通市房屋安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房安中心”)负责全市城镇房屋安全体检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房屋安全体检活动监管工作,统筹推进本辖区内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房屋摸排评估,制定房屋安全体检年度计划,报市住建局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按照规定做好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工作。
第六条 根据房屋的建造年代、功能用途、结构形式、装修改造等要素确定房屋的体检分类,具体如下:
(一)建成超过25年的人员密集场所房屋,每5年进行一次体检。
(二)建成超过25年的城镇住宅,每10年进行一次体检(预制板房屋的多户住宅缩短为每5年进行一次体检)。
(三)经营性自建房在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每5年进行一次体检;建成超过25年的,每2年进行一次体检。
(四)超过合理使用年限的房屋,应当按照房屋状况适度加密体检频次,但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体检。
(五)涉及多种用途的单幢房屋,宜适当加密体检频次。
第七条 城镇住宅的房屋安全体检资金从上缴财政的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八条 房屋安全体检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规定的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地基基础两类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涉及幕墙的,还应当具备建筑幕墙专项资质。
(二)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或检测机构专职在岗的建筑工程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且为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并从事房屋结构设计或检测鉴定等相关工作达8年以上。
(三)具备开展城镇房屋安全体检业务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设备和结构计算软件。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及业务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房屋安全体检机构开展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等要求,在相应资质和业务范围内承揽业务。
(二)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城镇房屋安全体检服务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编制专项方案,做好调查、检测、分析和评定等工作。
(三)现场工作应当有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中至少一名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建筑工程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现场体检人员应当以笔记、拍照、录像等形式实时记录体检过程。
(四)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应当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出具体检报告,由体检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按各自职责签字确认,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印章和机构公章。
(五)房屋安全体检机构开展城镇房屋安全体检应当符合其他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第十条 房屋安全体检机构及其体检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体检,体检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反映房屋安全状况。
房屋安全体检机构及其体检人员对出具的体检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出具不实或虚假的体检报告。
第十一条 市住建局建立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房屋安全体检机构应当及时上传体检信息至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应当在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中,及时审核、维护、更新本辖区城镇房屋安全体检信息。
第十二条 发现房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体检机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住建部门报告。县(市、区)住建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房屋权属和用途,将体检情况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会同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开展房屋安全鉴定、隐患治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体检机构应当向市住建局提交机构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及执业注册证书、人员社保等材料。市住建局对房屋安全体检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形式审查,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安全体检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房屋安全体检机构在发生机构名称、经营场所、企业资质、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市住建局。
第十四条 市住建局组织开展房屋安全体检机构的信用管理、信用评价等工作,实施动态监管,推动信息共享。
使用国有资金采购城镇房屋安全体检服务时,应当将房屋安全体检机构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住建部门应当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本辖区房屋安全体检机构专业能力、体检活动、报告质量等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