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结构厂房的司法审计操作与思考
南通海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宗式华
0.工程概况
该工程为某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两幢厂房,分别为涂装车间和总装车间。
涂装车间:单层三跨钢结构厂房,总长220.58米,总宽94.48米,总高14.1米。混凝土耐磨地面,钢筋混凝土设备基础,H型钢钢柱,1.2米以下为KP1砖砌外墙,1.2米以上为C型钢檩条、双层彩钢板岩棉防火外墙,屋面为H型钢钢梁、C型钢檩条、双层复合防火彩钢板屋面,复合防火彩钢板大门,单层铝合金窗。建筑面积20840平方米。
总装车间:单层三跨钢结构厂房,总长270.48米,总宽72.48米,总高11.7米。其余基本同涂装车间。建筑面积19604平方米。
1.案件背景
甲公司与总承包方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就这两幢厂房的施工,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由于建筑施工行业存在的许多不规范行为,乙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自然人宋某,宋某又将涂装车间钢结构部分转包给自然人杨某,总装车间钢结构部分转包给自然人江某,涂装车间、总装车间的土建部分转包给自然人黄某。按照我国建筑业相关规定,钢结构工程必须由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而乙公司、杨某、江某都没有相关资质,杨某、江某于2012年2月11日杨某、江某各以乙公司名义与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签订了两份分包合同(其中:涂装车间合同价938万元,总装车间合同价1008万元,两份合同合计1946万元)。涂装车间于2012年11月竣工验收,总装车间于2013年5月竣工验收。2016年1月20日甲公司委托某中介结构出具了总承包复审审计报告,涂装车间钢结构审核价1446万元,总装车间钢结构审核价1545万元。
工程竣工结束后,丙公司因向乙公司索要未付工程款未果,于2017年9月15日一纸诉状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支付未付工程款680万元。
法院开庭受理后,被告出具答辩状辩称,因工程有未施工项目和工程质量问题,在原合同1946万元工程款中应扣除387万元,分歧巨大。法院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委托笔者所在单位进行司法鉴定。
2.争议焦点
(一)、工程量未施工部分,价格如何确定
1、因原告无施工资质,铝合金门窗分部、屋面雨水虹吸排水分部由被告另行分包,价格如何确定;
2、因设计变更,钢平台及平台护手、木质夹板门未施工,价格如何确定;
3、未施工项目的规费如何确定,是否要扣除。
(二)、已完项目中未达到图纸设计要求或施工规范质量要求部分,价格如何计算
1、施工图明确要求车间门窗洞口处为双料C型钢,原告实际施工为单料C型钢;
2、屋面和墙面C型钢檩条未按图纸要求涂刷防火涂料;
3、屋面彩钢板厚度图纸设计为0.6mm,实际现场测量为0.46mm;
4、屋面天沟因钢板材料未做防腐或施工不到位,出现严重腐蚀,造成屋面渗漏。
3.问题分析
因原被告双方在签订分包合同时,法律意识不太强,没有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合同规范文本执行,关键的价格部分,按照市场上传统思维模式计算,即材料数量乘以单价,再加安装费、运输费、检测费等,形成了一份《钢结构工程报价单》。被告与甲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是按照规范文本签订的,结算方式为按实结算,按江苏省土建、安装计价表(2004年)及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09年)计算。
由于按照总承包合同计算的价格,要远高于分包合同中《钢结构工程报价单》的价格,因此,对于未施工部分和质量不达标部分价格的扣减,原被告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要求按分包合同中《钢结构工程报价单》进行扣减,而被告要求按总承包合同的审计价格进行扣减。
笔者认为,本工程合同层级共分三层:被告与甲公司签订的总承包合同;宋某(十处处长)与杨某、江某和黄某签订的转包合同;杨某、江某两人与原告签订的分包合同。按照我国建筑领域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当事人应当相互返还所得,无法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由于本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故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参照双方协议的价格进行折价补偿,即按分包合同中的《钢结构工程报价单》扣减。经请教法官,认为笔者的观念可以采纳。
4.具体操作中几个典型问题的解决
1、钢结构工程量的确定。审计过程中了解到,原告当初的《钢结构工程报价单》中,钢结构工程量是按照企业内部传统的计算方法计算的。笔者认为,审计应按照江苏省2003版土建与装饰工程计价表的计算规则,按实计算工程量比较合理。经审核比较,原告未扣除钢梁、钢柱20.046吨,墙面、屋面C型钢檩条12.522吨,墙面屋面彩钢板2694平米。而原告诉状中表明应扣钢梁、钢柱8.053吨,C型钢檩条2.21吨,墙面屋面彩钢板325平米。
2、防火涂料投标单方价格的确定。钢结构施工图设计说明中要求,所有钢结构表面均涂刷防火涂料。现场勘察发现,只有钢柱、钢梁表面涂刷了防火涂料,屋面、墙面C型钢檩条均未涂刷防火涂料。以涂装车间为例,原告的防火涂料报价为建筑面积20556平米*15元/平米=308340元,如何测算到每平米防火涂料价格呢?笔者思路是,先测算需要涂刷的防火涂料总面积,包括钢梁及钢柱表面、C型钢檩条内外侧表面、钢板天沟内侧、各种钢支撑表面等部位,共计35788平米,故防火涂料投标单方价格=308340元/35788平米=8.62元/平米。
3、安装费投标价格的确定。同上,原告的涂装车间安装费报价为建筑面积20556平米*34元/平米=698904元,但型钢安装费一般以“吨”为单位,屋、墙面板安装费一般以“平方米”为单位,是不同的维度。笔者思路是,先按照江苏省2003版土建与装饰工程计价表,分别计算得出:涂装车间以“吨”为单位的型钢工程量961.42吨,定额测算安装总工日为5357工日;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的屋、墙面板工程量29789平米,定额测算安装总工日为7074工日。两者相加共计12431工日,其中型钢工日占比43.1%,屋、墙面板占比56.9%。进一步计算得到:型钢投标安装费=698904元*43.1%/961.42吨=313.31元/吨;屋墙板投标安装费=698904元*56.9%/29789平米=13.35元/平米。
4、屋面雨水虹吸排水价格的确定。施工图纸设计要求,屋面雨水排水采用材质PE100、管径150-200虹吸式排水系统。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此系统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而原告没有虹吸式排水系统安装资质。经协商,由被告委托具有资质的某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施工,但丁公司施工报价33.34万元,远高于原告的投标报价16.03万元。经笔者市场多方询价,丁公司报价没有超出市场平均价格水平,换言之,原告对此项报价过低。那么此项未施工项目是按原告的投标价格扣除,还是按被告实际支出的价格扣除,双方争论激烈,各执一词。最后经调解按原告投标价格扣除。
5.结语与启示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司法审计和司法鉴定事件会不断涌现,参与司法鉴定的咨询单位和人员必须时刻牢记公平、公正的宗旨,严格按照司法系统的要求办事,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案例,笔者还得到如下看法和启示:
1、诉争工程中未施工的铝合金门窗分部、屋面雨水虹吸排水分部价格到底如何扣除?笔者认为,按照责任划分较为合理。因原告没有铝合金门窗和雨水虹吸排水施工资质,责任在原告方,应按实际支出价格扣除。
2、未施工项目的规费如何扣除?笔者认为,总承包方在投标时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完成后工程验收合格,应得到相应的规费。由于原告的责任造成未施工项目或施工质量问题,被告在总承包审计时扣除了相应的规费,使被告利益受损,理应得到合理补偿。
3、工程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建筑法》、《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本工程各方主体在各个环节均不同程度的违反了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不仅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而且经济纠纷不断。本工程于2012年开工建设,至今历时7年,至笔者截稿时,司法官司还未了断,严重影响了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和精神状态,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对此,监管部门也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招标投标过程、合同管理、标后督查监管、工程质量管理等不能流于形式。只有大家在各种经济行为中诚信守法,我们社会才能更加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