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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5-11-11 字体:[ ]

通建价〔2025〕57号

关于加强全市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

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强化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管理,提升造价咨询服务质量,保障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等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造价师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包括: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2.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4.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5.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6.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7.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1.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2.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3.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二.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要求

1.取得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工程造价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造价工程师名义执业。

2.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严禁“证书挂靠”。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关建设各方主体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在本人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章,并承担相应责任。对出具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或者有重大工作过失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再予以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4.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造价咨询业务时,负责审核类咨询项目专业咨询员、所有咨询项目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等关键岗位的专业人员必须由注册在本企业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担任,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执业或挂靠。未经注册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造价咨询相关业务,在执业过程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应主动出示注册证书,切实做到持证上岗,接受行业监督。

5.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相关注册造价工程师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级造价师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注册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依法执业,坚决杜绝超越法定权限和执业能力承接业务、出具成果文件的行为。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三、提升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编制质量

造价咨询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计价政策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落实成果文件三级复核制度。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要求,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加盖企业公章,专业咨询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应对各自完成的工作内容签章确认,确保成果文件准确规范、与工程实际相符。

四、强化继续教育,恪守职业道德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水平。

有关各方建设主体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组织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注册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其中现场培训不得少于18学时。各单位应有计划地安排本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安排30学时的培训,不应集中在延续注册前最后一年。

五、社会监督与投诉举报。

鼓励行业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社会各方对造价师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对于存在下列行为的,可向我处进行举报: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收到的举报线索,我处将及时调查,经查证属实的,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予以处罚。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5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