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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6-04-30 字体:[ ]

通建价〔2026〕21号

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苏建价函﹝2025﹞53号)文件精神,我处制定了《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规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规则〉的通知》(通建价〔2025〕19号)文件停止实施。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6年4月30日

附件1:

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规则>的通知》(苏建价函﹝2025﹞53号)等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本工作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活动。

第三条我市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受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各市、县造价管理机构开展计价解释与争议调解工作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并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和办事程序。

第五条对我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所属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存在疑问,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函或来人的方式向我市工程所在地的市、县造价管理机构提出计价解释申请。市、县造价管理机构无法答复的,由市、县造价管理机构报送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指导答复。 鼓励通过网络方式开展计价解释工作。

第六条 省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计价依据的最终解释;我市市、县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日常解释。对计价依据中没有相关规则、规则不明确或规则存在问题的事项,由我处反馈至省造价管理机构,省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补充、明确或调整相关规则。

第七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计价依据的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等存在分歧或矛盾的,可以向工程所在地的我市市、县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争议调解申请。

第八条 发承包双方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县造价管理机构提出争议调解申请的,应提供下述资料:(一)争议调解申请;(二)施工合同与招标投标文件;(三)与争议事项有关的其他资料。资料提供人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争议调解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造价管理机构可以不予受理:(一)建设工程计价不执行我省计价依据的;(二)建设工程项目不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三)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四)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五)经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后,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请的;(六)争议事项属于需要对合同条款作出解释或说明的。

第十条争议调解由受理申请的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发承包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到场参加。发承包双方可邀请受其委托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参加。

第十一条经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调解,发承包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可按合同约定选择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或向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向上一级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的,由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转交相关资料和初步调解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各县(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本工作规则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南通市建设工程计价解释与争议受理联系方式

序号

造价管理机构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1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王力/

叶子杰

59001552/59001553

南通市政务中心大楼809/816办公室

2

南通市海门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王锋

68025082

南通市海门区北京中路588号海门区住建局340办公室

3

启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陈欣健

83110693

启东市汇龙镇世纪大道2099号

4

如东县住建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许爱红

81908695

如东县城中街道2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

南通市通州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张军飞

86518038

南通市通州区碧华路197号市民中心档案馆楼5楼

6

如皋市城市建设管理中心

许涛

87531212

如皋市如城镇宁海路408号

7

海安市建筑业服务中心

胡琼文

88832408

海安市长江中路99号建筑业服务中心一楼造价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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