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质监〔2022〕9号
各科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崇川区)房屋建筑工程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质量管理,促进工程品质提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建规字〔2021〕3号)要求,结合落实我省居住建筑节能率75%要求及当前外墙装饰工程所暴露出来的质量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落实参建各方工程质量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应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建设单位是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依法对外墙保温工程质量承担首要责任,按照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的要求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手册制度、举牌验收制度、样板示范制度和质量责任追溯制度,严格督促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等单位落实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相应质量责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
(二)设计单位对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负设计质量责任。设计单位应按相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要求在绿色设计专篇中,明确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所选用的材料和执行的技术规程,并详细注明材料的性能参数、构造做法、关键节点详图或引用图集等,现行规范标准中不明确的,设计应予以明确,其设计深度应符合现行江苏省民用建筑施工图绿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三)施工单位对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施工质量负总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绿色建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采用吊篮施工的,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中明确工程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工程质量自检方案和监理验收的保障措施,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存在分包的,应对专业承包单位编制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专项施工方案应报监理单位审批。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技术交底和培训均应留有记录。
(四)监理单位对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绿色建筑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采用吊篮施工的,尚应编制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材料见证取样送检制度。严格审查外墙保温工程分包资质,并进行动态检查,禁止无资质的单位及个人分包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严格落实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关键工序旁站和平行检验制度,加强施工过程巡视和质量验收,发现不符合设计文件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
二、严格控制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施工质量
(一)严格材料进场把关。外墙外保温及装饰工程的材料、构件等进场前,监理、施工总包单位应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保温及装饰材料和产品进场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验,按相关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和产品的品种、规格、包装和外观等不符要求的、保温系统无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的,材料不得进场,监理单位不得见证取样,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保温材料及装饰材料和产品不得使用。
(二)实行样板引路制度。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严格实施样板引路制度,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外墙保温及装饰构造做法,施工单位应在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件,经建设、监理等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外墙保温及装饰样板件的材料、工艺、验收等技术资料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三)加强重点环节管控。施工单位应重点控制勒脚、门窗洞口、凸窗、变形缝、檐沟、女儿墙部位等节点部位的保温施工质量,要确保外墙保温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及托架设置等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加强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对锚固件锚固深度平行检验每检验批不少于3处,并留存影像资料。
(四)强化工程质量验收。施工单位应严格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验收。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应对规范规定的部位或内容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并应有详细的文字记录和必要的图像资料,图像应包含有隐蔽工程全貌和有代表性的局部照片,分辨率应能够表达清楚受检部位的情况,照片应作为隐蔽工程验收资料与文字资料一同归档保存。对于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采用吊篮施工的,还应留存包含施工单位自检人员自检和监理人员验收过程的影像资料,影像应能清晰显示自检人员和监理验收人员正面形象。对于无法保证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施工质量、自检和验收的,不得采用吊篮施工工艺。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三、严格禁止各方责任主体的不当质量行为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质量;不得擅自变更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设计,当设计确需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外墙保温工程变更应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不得将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肢解发包、违规指定分包单位,不得指定按照合同约定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或者供应单位。
设计单位不得设计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及国家明令淘汰的外墙保温及装饰材料和产品。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施工单位不得将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及个人。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不得施工。不得采购未经我站登记的外墙保温系统、材料或产品,不得进场无标识的保温及装饰材料,材料取样、质量自检不得弄虚作假。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采用吊篮施工的方案中没有工程质量保证措施、质量自检方案和监理验收保障措施的,不得审批通过。见证取样、平行检验、质量验收不得弄虚作假。隐蔽工程未按规定留存影像资料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验收。
四、切实加强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监督管理,加强对外墙保温及装饰工程参建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实体质量和工程资料的监督抽查,督促工程参建单位严格落实相应责任。发现参建责任主体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对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履职不力的,按市住建局《关于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人员履职监管的通知》(通住建质〔2021〕121号)中相关要求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记录不良行为并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案源移交;发现质量责任落实不到位,材料或工程实体质量存疑的,及时发出《工程质量抽检通知书》。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5日起执行。
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22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