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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制作管理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发布时间:2025-11-05 字体:[ ]

通质监〔2025〕21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切实提高工程实体质量,规范有关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工程实际情况,现就加强混凝土试件制作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1. 各单位应高度重视混凝土检测试验管理工作,施工现场应配备满足试验需要的试验管理人员、仪器设备、设施及相关标准。

2.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设置混凝土试验室,试验室应包括成型室和标准养护室,房屋具备保温隔热功能,地面有排水措施。未设置标准养护室的可采用容量满足养护需要的标准养护箱,养护箱应为定型产品,具备产品合格证。

3.成型室应配置空调、温湿度计、试模、坍落度筒等,设置操作台。

4.标准养护室室内温度应控制在20±2℃范围,室内空气相对湿度大于95%,混凝土试件应放在支架上,彼此间隔大于10mm,试件表面应保持潮湿且不得用水直接冲淋。

5.应建立《混凝土试件(标养、同养)成型台账》《混凝土试件出入库台账》《温湿度记录台账》,在自动控制的情况下,温湿度测量记录每天至少2次。

6.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成型室、标准养护室等应进行可视化管理,配置全景视频监控设备,制样区视频应能清晰看到制样人员和制样过程,标准养护室或养护箱视频应能清晰看到试样出入库情况,视频分辨率不低于1080P,留存时间不少于6个月。此外,视频资料须清晰体现坍落度检测、氯离子检测、混凝土试件硬字等内容。

二、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制作要求

1.混凝土试件必须在监理(建设)单位见证员见证下、在施工现场制作完成,不得由预拌混凝土生产厂家代为制作混凝土试件和养护。

2.混凝土试件的留置应在代表方量内均匀留置,留置组数应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要求。

3.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制作完成后,应在温度为20±5℃、相对湿度大于50%的环境中静置一至二昼夜后拆模,拆模后应立即放入温度为 20±2℃、相对湿度为95%以上的标准养护室(养护箱)中养护,或立即送至检测单位的标准养护室养护。

4.混凝土试件应有唯一性标识,应在终凝前按照取样时间顺序连续编号;试件标识应包括编号、强度等级、制取日期、代表部位等信息;标识应字迹清楚、附着牢固。施工现场严禁出现无标识或标识无唯一性的混凝土试件。

三、健全混凝土见证取样和试件台账

1.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文件要求,加强对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样、养护、送检的全过程的监管,进行可视化管理,留存相应的影像资料并存档,影像资料应包括具体操作人员和见证人员等信息,存档时间不少于6个月。

2.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建立《混凝土见证取样台账》《混凝土试件台账》。《混凝土见证取样台账》应详细记录混凝土试件编号、留置时间、使用方量、组数、试件的具体代表部位,《混凝土试件台账》格式可参照《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附表B-4建立,应对应混凝土试件编号并详细记录浇筑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养护方式、送检日期、委托编号、检测试验结果等信息。

3. 设计强度≥C40的混凝土试件,检测机构现场取样工作应按照《关于推行工程建筑材料检测机构现场取样工作的通知》(通住建安质〔2025〕78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要求

1.委托检测单位养护的,应当有委托养护协议,同时施工单位在现场也应设置成型室、宜配备容量适当的养护箱。检测单位的养护室的设置应与其承接的委托养护量相匹配。

2. 施工单位自行养护的,需对标准养护室或养护箱定期校准,以确保温湿度控制装置持续满足标准规定要求。

3.我站将加大对混凝土试件制作管理的检查力度。对发现未按规定设立混凝土成型室、标准养护室(养护箱),试件制作和养护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整改,加大对混凝土实体强度抽测抽检力度。对发现混凝土试件无标识或无唯一性标识,以及试件取样、制样、养护、送检无有效可视化影像资料的,将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相应代表部位进行实体检测。对发现混凝土试件制作、送检等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及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

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2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