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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主城区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发布时间:2024-10-13 字体:[ ]

   通质监〔2024〕20号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主城区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压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切实提升消防施工质量水平,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第5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58号令)、《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通住建办〔2022〕21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办理程序的通知》(通住建消〔2024〕172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参建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质量负首要责任

1.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依法对消防施工质量承担全面责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

2.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消防质量管理体系,配备专职人员并明确其质量管理职责。不具备条件的可以聘用专业机构或人员。

3.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施工程纳入工程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内容,不得将消防设施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违规指定消防设施工程分包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指定涉及消防的产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等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消防设施工程质量,不得任意压缩合理施工工期。

5.建设单位应及时将通过施工图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查)的图纸交付各参建单位,组织好设计交底工作。施工阶段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面核查消防设计文件落实情况,严格按图施工。禁止以“设计优化”等各种名义擅自变更消防设计文件,涉及重大变更的,应将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材料报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涉及特殊建设工程的,同步申报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6.建设单位应当督促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切实履行质量责任,按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关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责任追溯制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检查考核,及时组织处理建设过程中的消防质量问题。

7.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检测机构按规对消防材料、设施等进行检测,强化质量检测管理,将消防检测合同作为行为资料存放于现场备查,应按照江苏省检测综合报告制度的要求将消防检测纳入检测计划中,并在消防检测前3个工作日告知市质监站检测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8.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查验合格后依法申报消防验收(备案)。

(二)设计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消防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关规定,编制深度应达到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涉及消防的产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3.设计单位应当在开工前进行消防设计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对消防施工内容提供现场指导,按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跟进现场落实情况;对涉及消防的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文件进行全面检查,完善相关手续和意见。

4.设计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消防查验、消防验收(备案)申报等各项工作,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

(三)施工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1.施工单位应当完善消防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健全施工方案和技术交底制度,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场检验管理制度,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制度,样板引路制度,消防施工质量自检、申报、签认制度,隐蔽工程影像留存制度等。

2.总承包单位可将消防设施工程依法分包给有资质的专业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将消防设施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与专业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明确质量管理责任义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消防设施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按规定办理合同信息归集,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在岗履职。

3.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符合法定形式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不得降低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如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或不满足施工现场实际条件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涉及消防的产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5.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消防查验、消防验收(备案)申报等各项工作,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质量签章确认。

(四)监理单位对房屋建筑工程消防质量负监理责任

1.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应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特点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2.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审查施工单位现场消防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保证措施落实情况,并监督执行。重点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及其岗位人员配备情况、项目经理现场履责情况及消防专业分包单位的资质等。

3.监理单位应将涉及的消防工程纳入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采取巡视、平行检验等方式对消防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对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4.监理单位应当在涉及消防的产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安装使用前组织进场验收,不得同意安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5.监理单位应对消防检测机构进场检测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确保人证合一,应当在消防检测机构现场检测时进行全程监督和见证,拍摄检测全过程视频资料,留存视频资料至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

6.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履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职责,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对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

(五)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房屋建筑工程消防检测负主体责任

1.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和报告负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数据或者检测报告。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符合执业资格要求。

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检测前,制定详细的检测方案,明确每个检测项目的负责人、检测人员和检测设备。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进行现场检测时,应由主要检测人员佩戴视频音频采集设备,实时记录并储存检测过程视频,视频文件名称格式为“时间+工程名称”,留存视频资料至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

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发现检测过程和结果出现异常的,或发现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以上相关情况书面报送市质监站。

二、强化消防施工过程质量管理

(一)加强材料设备进场验收管理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对各自采购的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质量负责。相关责任主体应严格按要求做好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进场检验验收工作,应按规范要求核验进场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对于纳入材料登记范围的,应核验材料登记证书;对于列入强制认证、技术鉴定的,应通过查询证书及产品标志、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等方法对产品进行核查;对按规定需要见证取样复验的(可参考附件1),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随机取样并送检,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进行见证。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严禁使用;对于进场验收不合格的,应由建设、监理单位见证退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加强施工技术和组织管理

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按照涉及消防的国家标准以及设计图纸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施工方案的编制应有针对性,统筹考虑涉及消防的各专业施工特点,在方案中明确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的配置、施工工艺及技术要求、验收标准及验收程序等内容,并按相关程序经审批后实施。

2.施工单位应做好土建结构专业、装饰装修专业与机电安装专业包括消防设施专业之间的界面管理及协调工作,明确责任。

(三)强化重点环节施工过程质量管控

1.施工放线定位阶段。重点对消防车道及登高面、防火间距等总平面布局,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等消防功能用房、人员密集部位、火灾高危部位及其他特殊部位的平面布置,消防安全疏散相关尺寸等进行质量管控。

2.主体结构(含地下室)施工阶段。重点对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竖向管道井等防火分隔和防烟分区、挡烟垂壁等防烟分隔的设置位置、形式、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等进行质量管控。对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避难层等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的设置位置、形式、尺寸进行抽查抽测,钢结构及木结构的防火保护,预留预埋管线材质、管径及燃烧性能,设备基础等实体质量进行质量管控。

3.屋面及内外装修施工阶段。重点对建筑外墙、屋面保温系统及所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建筑外墙装饰的防火性能,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及装饰层之间空腔的防火封堵,建筑内部装修材料防火性能及其对消防设施和疏散设施的影响,用电装置防火性能等进行质量管控。

4.设施设备安装阶段。重点对防火及防烟分隔,安全疏散及消防电梯,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消防电气及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建筑灭火器,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各类管道贯穿楼板及墙体防火封堵,消防产品材料燃烧性能,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指标,消防设施性能及系统功能检验检测等进行质量管控。

5.室外工程施工阶段。重点对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及取水口,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室外部分等进行质量管控。埋地管道隐蔽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检测单位对埋地管道进行强度试验。试验前应确保埋地管道位置、管道基础、支墩设置情况等符合设计要求。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的填土层,应分层回填压实,按规定对填土层压实度进行检测,水泥稳定层、混凝土面层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质量控制资料应附有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救援场地的填土层压实度检测报告、面层混凝土试块检测报告和厚度检测报告。

(四)加强工序交接验收管理

参建各方应当按照规范标准要求,做好涉及消防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各施工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不同专业工种之间的交叉施工应明确各自专业的责任界面,并做好交接检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留存现场影像资料,形成验收文件。施工完成后,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最大限度避免由于作业不规范、成品保护不到位造成的返工返修。消防系统组件、设备安装完毕后,各参建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系统完整性检查,系统调试、联调联试、现场试验检验等工作。

(五)加强消防工程资料管理

各责任主体应及时编制工程资料,做到工程资料与工程实体同步、真实有效,工程资料中验收结论应明确,严禁代签字,有关质量文件资料应独立成册存档,放置施工现场备查。

三、强化消防查验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组织编制消防施工质量查验工作方案,明确参加查验的人员、岗位职责、查验内容、查验组织方式、查验结论形成等内容。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规范及查验工作方案对消防施工质量进行查验,同时建设单位应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市质监站,由市质监站对消防查验的组织形式和程序进行监督。开展消防施工质量查验的人员应根据查验工作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查验成果的质量负责。查验内容包括:

1.是否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是否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是否验收合格,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是否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4.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是否检测合格。

建设单位应根据查验情况,现场填写《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试行)》(见附件2),并据此编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试行)》(见附件3),消防查验情况报告作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附件留存,并按工程建设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归档。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消防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参建责任主体应切实担起消防工程质量的首要责任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审查通过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依法依规实施消防工程质量行为,保障消防工程质量。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各参建单位要定期组织质量技术人员、消防专业人员、监理人员等开展消防技术知识和政策培训教育,着力提升消防安全意识、质量意识和专业技术能力,增强从业人员责任感。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我站将进一步加强消防工程质量监督,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员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降低消防工程建设标准的,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存在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参考指南

    2.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试行)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试行)

南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2024年9月11日


附件1 涉及消防的材料进场检验参考指南.docx

附件2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现场查验记录表(试行).docx

附件3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报告(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