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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市区推广应用吊钩可视化系统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站 发布时间:2023-03-01 字体:[ ]

通建安监〔2023〕4号

各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技术的作用,实现从“人防”向“技防”转变,不断完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有效遏制有效遏制起重机械伤害事故的发生,结合市区建筑施工实际,现就在市区范围内推广应用吊钩可视化系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1.实施范围。市区范围内所有工期3个月以上且在我站监管范围内的建筑工地(含房屋建筑工程、轨道交通工程)所用的塔式起重机。

2.实施时间。自2023年3月1日起,新进入施工现场、安装总高度20米以上的塔式起重机均应配备吊钩可视化系统。吊钩可视化系统的性能和功能参数标准见附件。

二、落实主体责任

1.产权单位责任。坚持“谁的产权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塔式起重机产权单位负责落实对塔式起重机吊钩可视化系统的安装(拆卸)、调试工作,指定专人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及故障处理,确保相关设备正常运行。

2.施工单位责任。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工作原则,施工单位应租赁配有吊钩可视化系统的塔式起重机,强化对塔式起重机日常使用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吊钩可视化系统在使用过程发生故障的,施工单位应立即与塔式起重机产权单位联系,不得擅自处理;故障排除前,相应塔式起重机应暂停使用。

3.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安排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塔式起重机吊钩可视化系统的安装(拆卸)、调试工作,加强使用过程管理,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三、工作要求

1.塔式起重机吊钩可视化系统应由专业队伍安装(拆卸)、调试,作业人员应具备高空作业等资格,安装过程要服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吊钩可视化系统的安装、拆卸和使用不得对原机械主体结构(含对接系统和机械钢结构部分)产生影响,不得改变和影响原有安全装置及电气控制系统的功能和性能。

2.对没有安装吊钩可视化系统的塔式起重机,将禁止在市区范围内的施工现场使用。

3.对施工单位不安装使用、故意破坏塔式起重机吊钩可视化系统和破坏塔式起重机主体结构行为的,一经发现,一律严肃处理。


附件:吊钩可视化系统性能和功能参数表


南通市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站

2023年2月28日    

附件:吊钩可视化系统性能和功能参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