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晓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历史遗留建筑工程档案验收容缺办理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历史遗留建筑
历史遗留建筑的时间定性通常基于建筑建造的年限和当时的历史背景,并没有一个固定的具体年限,而是根据不同地区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细化。一般来说,具有一定历史、文化、艺术或科学价值,且建成年限达到50年及以上的建筑,有可能被认定为历史建筑。经与您沟通,《建议》中所提的“历史遗留建筑”特指完工时间较长的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且部分档案资料缺失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关于“容缺办理”的表述
目前我馆对重点项目、“保交房”工程档案验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规〔2024〕1号)精神,采用“验收+承诺”的方式。但该方式不适用于您所提档案资料缺失无法补齐的工程档案验收。
您所提及的“容缺办理”,目前并无上位法和相关文件规范的支持。针对完工时间较长,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且部分档案资料缺失的建筑工程项目,一般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查找原件补充,或复印件替代。查找关联工程进行补充,或向工程文件的形成单位查找原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资料管理规程》(DB32/T4353-2022)条文说明3.0.8中明确:当使用复印件时,应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及时间,重要文件应与原件核实,保证工程文件的可追溯性。
(二)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作为房屋已竣工的材料。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六部门联合发文《南通市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通自然资规发〔2021〕593号)明确:“已经建成但无法提供房屋已竣工材料的项目,市、县人民政府可明确由开发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和消防安全评估报告等材料,作为房屋已竣工的材料。”
(三)行政职能部门审核会签,代替项目建设缺失的竣工验收材料。今年,南通市财政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南通市国有资产清查利用权证办理工作指引》明确:“由资规、数据、住建、消防救援、城管等行政职能部门审核会签,代替项目建设缺失的规划核实、竣工验收等材料,解决登记要件缺失的难点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今后,我馆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增强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工程文件归档意识;积极开展提前服务,建立联络员制度,对在建工程点对点、面对面开展业务指导;公开业务咨询电话,及时解决参建单位在工程文件的形成、收集、整理归档过程中疑点、难点、堵点。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感谢您提出的宝贵建议。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