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新闻宣传、政务信息、机要保密、文书档案、督促检查、信访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牵头负责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建设工程系列职称的申报、评审、聘用,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执业资格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人员出国(境)管理。
(三)宣传教育处。负责局系统思想政治、作风建设、理论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系统评先评优管理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单位、文明行业创建等工作;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各行业的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能力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负责编制机关经费预决算,审核经费支出;配合有关部门管理和审计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资金;配合相关部门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产品价格;负责机关各项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征收和管理市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非税收入;监督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外经工作。
(五)法规处。拟订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信息公开答复法制审核工作;承担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办行政应诉案件;组织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六)行政服务处(监管协调处)。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办理,并限时办结;组织指导推进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放管服”改革工作;负责做好与市数据局的工作衔接;负责事中事后监管事项的牵头、汇总和评价工作;牵头“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七)数据管理处。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系统信息化工作标准,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数据建设管理和应用服务工作,推动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开放、利用;指导系统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八)综合计划处。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监督实施;编制全市城乡建设指导计划,编制市级年度城市建设项目计划,参与编制市级城建资金计划;动态管理、综合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重点工程、实事项目;牵头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统计工作,汇总上报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涉建监测指标。
(九)设计处。拟订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勘察设计行业和从业人员管理;指导城市设计、建筑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市有机更新、城市双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申报、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工作;监督管理施工图设计(含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承担江苏省优秀勘查设计项目、江苏省设计大师的申报工作。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设施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市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抗震鉴定和使用管理;指导全市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十)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拟订房地产业发展和市场监管政策并贯彻执行;拟订房地产开发、住宅产业化与性能认定、房地产交易与产权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监管;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承担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职责;负责研究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建立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指导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拟订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文件并组织实施;牵头编制全市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征收服务机构、征收评估机构的准入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承担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相关工作。
(十一)住房保障与住房改革处。组织编制全市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市区住房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政策、住房保障政策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负责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负责市区住房保障资金、住房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中央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指导和监督县(市、区)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保障性安居进行的融资、审计和资金清算等方面工作。
(十二)物业管理处。组织拟订物业管理政策措施和行业标准并监督实施;落实物业服务属地管理,推动物业管理融入社区治理;负责物业服务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负责物业管理业务培训和创优工作;指导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十三)房屋使用监管处。负责监督指导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工作;监督指导危旧房屋的排查、解危工作;负责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房屋使用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城市建设处。负责编制市本级市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负责市本级城市建设项目的协调、推进和督促工作;牵头制定城市建设行业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并推广应用;负责市区道路(桥梁)建设管理工作。
(十五)村镇建设处。贯彻县城以下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协调村镇建设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指导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参与全市村镇规划的论证、审查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与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组织村镇建筑设计与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组织村镇建设试点示范;指导和牵头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特色田园乡村、重点中心镇和特色小城镇的建设;指导全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村镇建设统计工作。
(十六)绿色建筑与科技处。拟订绿色建筑、智慧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贯彻实施;指导建筑能效测评和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筑节能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开展建筑行业科技项目研究;组织实施重大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项目;制定智慧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工作;贯彻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指导全市墙体材料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散装水泥技术推广应用、产品认定;负责全市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生产企业的备案和质量监管;负责全市建筑材料检测管理。
(十七)园林绿化处。承担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拟订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系统构建、生物多样性及古树名木保护与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市本级城市园林绿化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参与市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市绿化养护的质量等级、养护定额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市本级园林绿化年度维护计划、资金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公园建设、评价定级和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考核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参与市区园林绿化工程方案审查、初步设计会审;参与市区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备案工作;负责“园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建管交接工作;指导园事花事、市树市花、立体绿化等推广普及工作;指导濠河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十八)安全生产监管处(工程质量管理处)。拟订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贯彻执行建筑业质量安全方面的技术政策;负责建筑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推进建筑施工技术革新,承担国家级、省级工法的推荐;参与全市较大等级以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评审市级优质工程,审核推荐国家级、省级优质工程;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阶段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指导局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建设工程消防监管处。负责市区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工作;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县(市、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二十)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处。拟订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参与编制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年度实施计划;拟订全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建立健全项目建设管理体系;协调和研究解决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指导全市政府投资工程实施方式的改革;对市级政府投资工程项目集中建设过程进行全过程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综合评估;定期统计上报集中建设工程项目推进情况。
(二十一)防震减灾管理处。组织编制城乡建设防震减灾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全市地震监测预报管理;编制全市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调查核实地震前兆异常;落实震情会商制度,组织编制地震趋势研究报告;拟订市级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和备案制度,指导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参与地震现场调查和震害评估工作,组织震后建设工程的应急评估。
(二十二)城乡环境处。承担全市城镇供水、污水处理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城镇供水、污水处理行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城镇供水、污水处理行业的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供水、市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供水、市区污水处理服务的考核和相关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等工作;负责城镇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负责城镇供水、市区污水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城镇供水、市区污水处理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方案审查、初步设计会审工作;参与水价调整与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牵头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参与河长制相关工作。
(二十三)公用事业管理处(市亮化管理办公室)。承担全市城市道路(桥梁)、照明(亮化)和地下管线的行业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城市道路(桥梁)、照明(亮化)、地下管线行业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市区道路(桥梁)、照明(亮化)的专项规划;负责市区道路(桥梁)的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市区照明(亮化)的建设、管理和养护工作;牵头编制市区道路(桥梁)、照明(亮化)大中修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区道路(桥梁)、照明(亮化)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编制市区道路(桥梁)、照明(亮化)的建设计划;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工作,负责市区排水防涝工作;拟订市区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区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专项计划;负责市区地下管线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技术支持;负责市区地下管线运行维护过程中的日常巡查和督查反馈;负责市区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组织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
(二十四)燃气管理处。承担全市城镇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城镇燃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编制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应急保供预案,参与燃气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开展燃气供求状况监测、预测和预警工作;负责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管理和中期评估工作;牵头燃气经营许可、供应许可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安全检查工作。
(二十五)建筑市场监管处。拟订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及中介服务机构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区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和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督管理,指导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负责全市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工程建设造价监督指导,贯彻落实工程造价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全市涉外建设项目的管理。
(二十六)建筑行业发展处。拟订全市建筑业行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市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动态管理;指导全市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和对外市场开拓;承担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的协调工作;承担建筑业行业统计和年度发展报告工作;负责出市建筑施工、监理企业的管理;指导全市建筑业企业创优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党建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立工会、共青团、人民武装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