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造价管理服务城建 > 建材指数

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指数发布工作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6-04-23 字体:[ ]

通建价〔2026〕19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指数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计价行为,现将我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价格指数发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6年3月起,我处取消发布商品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价格指数。

二、有关各方建设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应采用往期信息价或以信息价乘以指数的方式作为商品混凝土及预拌砂浆的定价依据。

三、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根据市场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商品混凝土及预拌砂浆价格,并经双方自行协商之后在合同中考虑水泥、砂石等原材料涨跌幅度导致的风险费用及调整方式,可在明确商品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成本组成后,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50500-2024)有关公式计算和调整当期风险费用:

微信图片_20260423110720.png

式中:△P—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需调整的风险价格差额;P0—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合同单价;A—定值权重(即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各可调成本的材料费用占其合同单价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Ft1、Ft2、Ft3、…、Ftn—各可调成本的现行价格指数;F01、F02、F03、…、F0n—各可调成本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合同基准日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如合同约定允许价格波动幅度的,基本价格指数应予以考虑此波动幅度系数。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6年4月22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商品混凝土及预拌砂浆指数发布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