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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信息价格指数发布工作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6-04-03 字体:[ ]

通建价〔2026〕16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信息价格指数发布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计价行为,现将我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指数发布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开展材料价格信息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建价函〔2026〕4号)文件精神,自2026年1月起,我处不再发布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

2.自2026年1月起,我处以2025年12月所采集含税市场价格为基期价格,发布各期建设工程主要材料价格指数,仅供建设工程各方主体参考使用。

3.除合同有相关约定外,各有关单位不应直接将2025年12月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乘以各期指数作为计价依据。

4.我市市区及部分已经发布指数的县(市)、区在建工程,2026年1月起发生的工程量在计算其主要材料价差风险费用时,由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协商,可按相应投标报价费用为基础采用指数法调差计算其风险费用。

5.商品混凝土含税价格未出现大幅市场波动时,因其税率由3%改为13%,除税价格出现大幅降低的情况,不属于主要材料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该类在建工程(一般计税方式)在调整商品混凝土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费用时,由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协商,可按2025年12月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格中的除税价格结合在建工程各期指数变动因素计算其风险费用。

6.尚未发出招标文件的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或投标报价时,应按13%税率计算商品混凝土材料除税价格,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其价差风险费用计算方式。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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