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实名制销售的通告
通政园规〔2020〕3号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决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全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实行实名制销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用户凭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和经办人身份证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凭本人身份证购买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供应站点应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运用南通市瓶装液化气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严格做好销售实名登记,购气用户应积极配合,做到销售情况可追溯。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未提供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的单位用户和未提供本人身份证的居民用户,一律不得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
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充装非自有、超期未检、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的钢瓶,以及无信息标志或者信息标志模糊不清的钢瓶。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履行安全用气义务,不使用过期、报废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
五、对拒不配合实名登记并在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场所寻衅滋事、扰乱治安秩序、侵害公民人身安全、损毁公私财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六、对未履行实名制销售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将列为重点整治对象,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告。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 南通市公安局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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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