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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下空间建筑物权属登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2008年3月3日南通市房产管理局通房发〔2008〕132号发布,2024年8月1日失效)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市房屋产权登记交易中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下空间建筑物权属登记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地下空间建筑物权属登记的暂行规定》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

二○○八年九月三日


地下空间建筑物权属登记的暂行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现就地下空间建筑物权属登记制定以下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南通市区国有土地上的地下空间建筑物,不包括地下人防工程和业主共有的公建配套建筑。

二、地下空间建筑物的登记程序、登记要求,应当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房屋登记办法》未作明确的,按本规定要求执行。

三、地下车位和商铺能够登记成为单个业主所有权的标的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具体范围和固定界限、通过公用通道能够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

四、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当提交标明地下车位分割区位、编号、界址范围的平面示意图。该示意图同时必须在地下空间出入口及房屋销售地点进行公示,并不得擅自更改。

五、地下车位应当优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求。地下车位初始登记完成后的两年内,开发企业不得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将地下车位处分给小区业主以外的他人。

地下车位初始登记完成两年后,开发企业处分剩余地下车位时,应当在小区内公示,先行征求业主需求。

六、业主单独出售、赠与个人所有的地下车位,申请房屋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进行公告。

七、建设单位因申请地下车位和商铺初始登记委托房产测绘时,应当提交经审批的地下空间建筑物施工设计平面图(包括平时、战时平面图),施工设计图纸与地下车位和商铺的四至界址点、界址线应当保持一致。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纸并结合现场实际界址情况测算面积,绘制分割示意图。对开发单位予以确认的测绘成果,登记机关还应进行审查认定。

八、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地下空间建筑物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材料:

1、登记申请书及法人委托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施工许可证;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应当载明整个地下空间的总建筑面积、规划设计用途(如地下车位、储藏室、商业用房等)、人防工程和公建配套建筑的具体位置及建筑面积;

6、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7、房屋测绘成果报告(附分割图纸);

8、开发企业就地下车位向业主公开销售已进行公示的承诺;

9、其它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材料。

九、地下空间建筑物包含地下人防工程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市人防办与建设单位共同出具的关于人防工程具体部位、具体界址的红线图。地下空间建筑物包含业主共有公建配套建筑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关于公建配套建筑具体部位、具体界址的红线图。

十、本规定自二〇〇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的地下空间建筑物的权属登记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