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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2021年8月20日通政园规〔2021〕1号发布,2024年8月1日失效)

各县(市、区)住建局,崇川区市政和绿化管理局,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南通市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科学、规范有序开展城市古树名木认定工作,结合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了《南通市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认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

2021年8月20日


南通市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开展全市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鉴定、认定工作,根据《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南通市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鉴定、审核、认定、公布工作。

树木盆景、外地迁移且移植年限不足20年的树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认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组建统一的古树名木鉴定专家库。原则上,古树名木鉴定专家须从专家库中选取,人数不得少于2人。

第五条 树种鉴定。主要依据国家权威书籍等资料,查对鉴定对象的营养器官(茎、叶)和繁殖器官(花、果)的形态特征,鉴定出树种名称及所属的科、属,标注拉丁学名和中文名。

第六条 树龄鉴定。主要根据鉴定对象的测树因子、生长状况和历史档案资料,或借助新技术、新设备,分析、鉴定树木年龄。

(一)访谈估测:凭借实地考察和走访当地群众,获得口头证据,计算和推测树木年龄。

(二)文献追踪:查阅地方志、族谱、历史名人游记和其他历史文献资料,获得相关的书面证据,计算和推测树木年龄。

(三)类比推测:利用本地(本气候区)树木资源清查中同树种的树干解析资料,获得年轮和直径数据,计算和推测树木年龄。

(四)仪器测定:根据树干被检查部位断面的CT立体图像的年轮数目或树皮等部位碳14测定结果,鉴定树木年龄。

(五)工程判定:查阅工程建设档案中提供的树木种植规格和种植时间等,获得相关验收记录证据,计算和判定树木年龄。

第七条  生长势鉴定。主要根据树木叶片、枝条和树干的生长状态以及病虫害等内容,鉴定其生长势,划分良好、一般、衰弱三级。

第八条 名木的鉴定主要通过以下几种方法:

(一)实物证据法:根据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和名人故居等分布地点的树木和建筑实物及其图片,判定树木是否属于名木。

(二)书面证据法:根据科学文献、新闻报道、文史档案中的记载等书面证据及其图片,判定树木是否属于名木。

(三)口头证据法:根据了解植树历史相关人员的口头证据,判定树木是否属于名木。

第九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认定标准如下:

古树及古树后备资源的认定以树龄为主要依据,古树树龄应当在100年以上(含100年),后备资源应当在50~100年之间(含50年)。

名木的认定以树种的稀有、珍贵;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纪念意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等为主要依据。符合下列情况的可认定为名木:

(一)国家领袖人物、外国元首或著名政治人物亲手所植的树木;

(二)分布于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场所,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

(三)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和科学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十条 树木权属单位或个人可向所在地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提出古树名木认定申请,申报时需提供树木的概况(树种、规格、所在地点、现状、照片)以及相关依据(历史资料、传说等)。

原则上,全市每五年组织一轮城市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普查工作。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鉴定成果由鉴定意见书和相关佐证资料组成,其中:

鉴定意见书应包含基本信息,以及对基本信息的判定、影像资料的描述、保护等级确定以及专家签名等内容(见附件1)。

佐证资料包括历史文献、文史档案、报刊、图片等影印件,设计图纸及验收报告等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复印件,走访人口述证明,专业机构出具的CT、碳14检测报告等。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由所在地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鉴定,经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审核后,报市政府认定、公布。

古树后备资源由所在地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认定、公布,并报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备案。

其中,狼山国家森林公园、濠河风景名胜区、南通创新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通州湾江海联动示范区等景区(园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鉴定工作由其所辖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

第十三条  经认定、公布的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应同步纳入南通市智慧园林系统统一管理,并按照全市统一的编号规则和标牌样式,及时挂牌公示。

第十四条  县级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绿化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一树一档”的要求对已认定、公布的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登记建档,并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明确管护责任人,签订管护责任书(见附件2、3)。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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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