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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通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8月10日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通政园规〔2020〕2号发布,2024年12月31日失效)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和部门:

为了推进我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现将《南通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绿化建设管理处,联系电话:0513-59000346。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

2020年8月12日


南通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南通市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和评价标准》(T/CHSLA10001—2019)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录入、公示、公布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应用等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办公场所,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信用管理和评价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行业自律、企业参与、社会监督”的评价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合规应用和联合奖惩的园林绿化市场监管目标。

第四条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和园林局”)是企业信用管理和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园林绿化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标准,建立南通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和评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组织开展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监督指导本市范围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和评价结果应用。

各县(市、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企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和市场从业行为考评。

信用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价,同时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园林绿化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人员信息、工程项目信息和企业从业行为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金、经营范围等工商注册信息。

企业人员信息包括企业在岗的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数量、身份、学历、技术职称、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评价和继续教育等信息。

表1.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分类信息表

人员类型

个性化信息内容

通用信息内容

项目负责人

园林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业绩等

1.各类人员的在岗人数,各人员的基本身份信息,从业经历,个人荣誉等;

2.参加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学(协)会的专业培训或技能类继续教育情况。

技术负责人

园林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园林绿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工程业绩等

技术管理人员

园林相关专业初级(含)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类别,岗位分类

技能人员

工种类别,技能等级

注:1.在岗证明以社保信息为准;

2.技能类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以地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定为准。

工程项目信息包括园林绿化工程的地理位置、面积、四至边界等基本信息,并包括中标公示、开工登记、竣工验收和质量综合评价等相关信息。

企业从业行为信息包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参与园林绿化市场竞争、工程项目施工及保修养护期管理等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扬尘控制等行为信息,可分为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守信信息包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获得相关表彰奖励、参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及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发生的履约守信、遵纪守法等守信行为记录。

失信信息包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因失信违约、违纪违法等被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通报及处罚的相关信息,以及在工程建设领域被人民法院、监察、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及城管执法等部门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信息。

第六条  企业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信用系统注册并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自行申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人员信息、工程项目信息、企业守信信息和南通市以外的失信信息。信用信息申报采取信用承诺制,企业对各类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  本市范围内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失信信息由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采集录入信用系统。本市范围以外的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产生的失信信息由企业主动申报,主管部门负责进行抽查和补充,未及时完整申报失信信息的企业,一经查实按照瞒报信用信息处理。

第八条  企业申报的信息由信用系统进行网上形式核对,主要核对填报内容、格式及类别选择是否准确,是否与所传证明材料一致,同时进行重名、有效期等校验,核对后在信用系统中公示。

第九条  企业信用信息在信用系统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须写明异议受理部门。公示无异议的,自公示期结束的次日在评价系统正式公开。

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公示期内及正式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企业漏报失信信息等以书面方式提出异议。异议人须提供真实身份、有效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未提供以上完整信息的,不予受理。受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条  信用系统公示及正式公开的信用信息接受公众查询,实行公众、注册用户、管理部门分级权限管理。

第十一条  记载企业信用信息的纸质、电子数据等资料由企业保存备查,保存期限为信用评价生效后3年。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评价分为从业能力评价和从业行为评价。从业能力评价针对企业履行工程合同的综合能力,评价指标包括履约能力、工程项目业绩和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从业行为评价针对企业从事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发生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  履约能力指标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现状、人才实力、合同履行能力、项目管理能力等工程实施及管理实力。

表2.履约能力评价指标内容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备注

企业生产

经营现状

1.包括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成立时间、注册资本金等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固定资产、办公场所等基本条件;

2.企业依法纳税以及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

主要依据企业信息及有效力的财务审计报告

合同履行

能力

项目管理能力、偿债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情况。


人才实力

1.与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人才队伍;

2.评价内容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等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能人员;

3.参评人员须为企业在岗的实名登记人员;

4.人才实力评价宜符合本办法表1的分类实行评价。

主要依据人员信息

社会贡献

参与抢险救灾等重大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情况。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业绩为企业承接且已竣工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工程,并须符合下列要求:

(1)纳入信用评价的企业工程项目业绩以信用系统中正式公开的业绩为准;

(2)纳入信用评价的工程项目业绩须为评价时点上溯5年内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

(3)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在不同企业的工程项目业绩可认定为其本人从业工程业绩。

第十五条  守信行为包括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履行园林绿化工程合同过程及其他园林绿化市场活动中发生的履行质量安全承诺、遵纪守法等守信行为记录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优秀记录、获得相关表彰奖励情况等。守信行为须符合《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的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失信行为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须符合《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的有关要求。

第十七条  市市政和园林局按照《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依据信用系统中正式公开的信息,开展信用评价。信用评价结果每月更新,评价得分在信用系统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在信用系统和南通市公共资源网公布评价得分和企业信用等级,同时导入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系统,有效期自公布之日起至下次公布之日止。

第十八条  企业信用等级根据信用评价得分,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信用评价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企业,评为A级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80-90之间(不含90分)的企业,评为B级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60-80之间(不含80分)的企业,评为C级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的企业,评为D级企业。

第十九条  企业信用评价得分和信用等级作为主管部门对企业和从业人员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实行差别化管理。

A级企业:可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在评比表彰、项目发包等,予以优先推荐。

B级企业:可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C级企业:可实施强化监督和正常频率的日常检查。

D级企业:可实施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列为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限制参与本市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和控股地位)园林绿化工程市场活动,本市范围内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限制授予该企业及相关项目从业人员有关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本市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施工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将信用系统中正式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作为审查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园林绿化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评标时宜采用商务标、技术标、信用标综合评标(三合一评标法),评标办法中应明确信用分占比,一般按总分值的3%-6%计入。实施价格单因素招标的,投标企业最新的信用评价等级应为B级及以上等级。

其他各级政府及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具体办法由其投资主体制定。

市级重点工程、应急建设项目、抢险救灾项目、各类参展(竞赛)项目、施工技术要求较高或具有特殊工艺的项目发包时,可增设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及以上的附加条件。

第二十二条  鼓励失信企业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方式修复信用。失信企业可在履行相关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提前结束失信行为公示的申请。经认定部门核实,对符合提前结束失信行为公示标准的企业可提前结束公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信用信息申报和信用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虚报、谎报、瞒报企业信用信息的,一经查实,撤销原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重新评价。

第二十四条  市市政和园林局负责制定完善信用管理考评办法,加强信用管理人员廉政教育,建立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对存在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行为,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本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有关监察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南通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通建园建〔2017〕32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计分规则

2.信用信息分类目录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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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