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住建规〔2025〕2号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南通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通市民政局 南通市财政局
南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16日
南通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供应、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户型面积,限制处分权利,以保本微利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销售的住房。
第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导、市级统筹、属地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及上级资金争取等工作。
市发改部门牵头做好中央预算投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配合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回购价格确定等工作。
市民政局牵头做好南通市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保障家庭收入核查等工作。
市财政部门配合做好上级财政资金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等工作。
市资规部门牵头做好用地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保障家庭房产核查以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封闭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各地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轮候库建设以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筹集、申购配售、管理回购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建设
第六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统筹地区经济能力、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各类困难群体住房需求,稳慎有序推进。
第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方式如下:
(一)划拨用地集中新建;
(二)结合实际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危旧房改造等项目中配建;
(三)利用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地和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土地建设;
(四)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转用;
(五)将符合条件的政策性住房转用;
(六)其他方式筹集建设的住房。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筹集建设,应充分考虑配售群体的工作生活需求,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要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优化设计方案,合理确定套型。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以80-100平方米户型为主,单套面积原则上不超过120平方米,收购、盘活、转用的存量项目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集建设资金采取多渠道筹集,包括:
(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机构自有资金;
(二)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专项贷款;
(五)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优惠政策,严格封闭管理,除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处置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交付一定时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可转化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统筹使用。
第三章 申购和配售
第十二条 申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主申请人取得南通地区户籍满5年,且户籍地址属城镇地区;
2.申请家庭在辖区无房,且无房产登记记录(含历史);
3.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不高于辖区上一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在完成前款申购家庭配售工作的基础上,经属地政府同意,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定向配售给其他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供应对象、标准和配售价格等,由各地结合保障需求和房源供应情况,按照解困优先原则,“一项目、一方案”,动态公告。
第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作为主申请人,共同申请人需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一户申请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四条 申请人配偶、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成年未婚子女作为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视同已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住房保障。未成年子女已作为家庭成员享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成年后符合单独申请条件的,可再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五条 申请家庭房产核定的范围包括:已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房产、购房合同已网签备案的房产、已享受的各类政策性住房、已签订征收(搬迁)协议房产、自建房以及已交易的房产等。
第十六条 申请家庭已享受过房改购房、经济适用住房、解困房、保障性商品房、保障性(限价)商品房、集资房等政策性住房,未腾退的,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已享受过征收(搬迁)补偿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等政策性补贴的,不得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十七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立轮候制。申请家庭应当提交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明、婚姻材料、户口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材料,以及同意授权有关部门对家庭成员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的书面材料。
各地住建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第十八条 各地住建部门依据筹集建设的房源情况制定配售方案、发布配售公告,对申购家庭资格进行复核并公示,按公开摇号确认选房顺序、组织配售。
第十九条 申购家庭应与各地指定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款项,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办理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记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申购家庭在签订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购房合同后,退出正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
第四章 售后管理
第二十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不得擅自转让,不得以任何方式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不得以买卖、出租、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不得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权,不得设定居住权。
前款所称购房贷款,仅指因购买本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家庭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确需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处置的,可向各地住建部门申请回购。因征收搬迁等非申购家庭原因需对房屋所有权进行处置的,可申请回购或申购其他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回购价格根据原购买价格并结合房屋折旧等因素确定,具体回购价格或计算办法应在项目配售方案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继承、遗赠、离婚析产等情况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登记时,仍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记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应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采取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购房资格的,由属地住建部门取消其资格,并按以下规定处理,且禁止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等住房保障:
1.已签订购房合同未交付房源的,与其解除购房合同;
2.已交付房源的,限期腾退,按规定回购其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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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