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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施工过程中的停复工及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来源: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0-10-09 字体:[ ]

江苏海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史友梅

近些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建筑行业和房地产行业也在迅速的发展,一跃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但是实际施工过程中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往往会因种种原因造成一些工程中途停工,进而影响工程造价。下面我就某案例来简单分析这一现象及其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1. 案例情况说明

某小区项目建设,建筑面积为11万平方米,其中2栋楼(约1.2万平方米)因塔吊上方的高压线未能及时拆除,此两栋楼必须停工,于8个月后签发复工报告。工程结算审计时,发包方将小区分为两期工程进行结算,其中一期工程为按照协议工期正常施工的楼栋(以下简称一期工程),二期工程为停工后复工的2栋楼(以下简称二期工程)。  

2. 案例主要争议焦点

工程中间停工时间较长,审计过程中计价调整分歧日渐增多,而协议未有明确的计价调整办法。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中只对承包商的索赔做了规定,索赔程序包括:1. 承包商发出索赔通知;2.承包商递交详细的索赔报告; 3.工程师的答复;4.仲裁或诉讼。而未对暂停施工后复工工程的工期及材料价格如何计算作出明确说明。

而在干扰事件发生后,承包人未能抓住机会,迅速做出工期、费用、利润的索赔反应。承包人也没有对二期工程审计过程中会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导致在审计过程中,就二期工程的工期产生歧义,人工工资、材料结算价是按照原协议计划工期时期的人工和材料指导价执行?是按照二期工程的工期的人工和材料指导价执行?还是按照原协议的开工时间至二期工程的竣工时间的人工和材料指导价来执行?

3. 案例焦点分析

协议中规定“人工工资执行江苏省住建厅文件苏建函价【2013】549号文件(如有新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材料结算价格按照合同工期内XX市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的平均价计算,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按甲定乙供材料认质认价管理试行办法认定。”

本工程的结算方式是按实结算。人工工资单价与材料结算价的取定都与工期有着密切的关系。施工协议中并没有对二期工程的计价作出明确的约定,在审计结算时,首先了解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经过查阅相关工程资料,本工程由于发包人未能及时拆除拟建建筑物上空的高压线,导致工程延误,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3条规定:“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因此本工程延误期间发生的材料价格上涨差额应由发包人承担并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其费用,故本工程的材料结算价格应按照有利于承包人执行。

根据“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调整应由发包人承担”,且本工程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故人工工资单价上涨差额由发包人承担。

本工程经核查,二期工程的当地人工工资单价和材料指导价都是上涨的,故本工程人工工资单价应按照二期工程工期时段内发布的江苏省住建厅文件苏建函价执行;材料结算价应按照二期工程工期内XX市发布的建筑工程造价信息的平均价计算。

4. 案例分析结论

本工程项目争议焦点属于建设工程造价中常见的情况,我们在处理此类情况时,要以合同为依据,合同中无明确计价方法的,应依据相应的政策性文件执行。无相应的政策性指导文件,发包人与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协商,在维护双方权益的情况下,约定合理的结算原则。

5.案例分析的感悟

因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时间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较长,且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未作明确约定引起计价争议日渐增多,为使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合理维护承发包双方利益。期望市造价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延期开工、中间停工和工期延长超过合同工期涉及的计价调整出台相应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