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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建筑工程司法鉴定案例分析中的几点建议

来源: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0-11-10 字体:[ ]

江苏宏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 肖春华

一、背景介绍

某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承包人)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协议招标方式与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范围为某化工生产厂房的土建、安装工程施工,拟建建筑物建筑面积为23500平方米。合同约定:计划开工时间为2013年6月15日,总工期为240日历天。本工程采用按实结算的方式,根据《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年版)、《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2004版)、《江苏省建筑、安装工程取费表》(2009年版)及相关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人工工资按苏建函价[2013]111号文件的规定,材料价格按江苏省某市2013年第6期建筑工程造价信息计取,明确了不可竞争费及税金按规范要求计算。同时,约定本合同签订之后发布的任何规定及有关政策性调整均不予执行。工程进度款按上月完成工程量的70%进行计算,且不迟于次月10日前支付。

因为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建筑工程许可证,现场三通一平也未能如期完成,所以直至2013年11月15日才正式开工。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多次延误支付工程进度款,使得工期进度缓慢。承包人多次向发包人催要工程款无果后,承包人在无力再垫付资金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20日向发包人送达了《中止合同履行告知书》。直至2014年10月10日,发包人仍未支付该部分工程款,随即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了《终止合同通知书》,并于2014年10月20日正式退场。此时,主体混凝土结构已封顶,砌体完成约70%。

2014年11月承包人向法院提请诉讼,要求发包人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1150万元及延期支付的利息。法院受理后,发包人对已完工程部分进行司法鉴定。

二、争议核心

发包人认为原合同已明确约定人工费、材料费的计取原则,且承包人单方面终止合同履行,责任方在承包人,因此结算时人工、材料费不应再进行调增,而应进行调减,补偿发包人应承包人单方面终止合同对其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则认为,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实际开工日期比较计划开工日期延误近五个月之久,期间人工费、材料费等上涨,造成承包人成本增加,要求参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现场实地勘测

鉴定人员在接受案卷后,充分熟悉鉴定资料后,进行了现场踏勘,实地对已完成的工作和未完成的工作进行了界定。对鉴定资料进行了复核,并保留了现场相关影音资料。精细的现场踏勘,案卷中的鉴定资料与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了融合,在鉴定人员能进一步清晰鉴定思路,使得鉴定工作事半功倍。

四、争议问题分析

1、单方面终止施工合同的责任界定

先履行抗辩权的运用,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又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时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发包多次延误支付工程款,经多次催告后任未履行支付义务,承包人为防止自己损失的扩大,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经书面通知,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履行。因此,发包人要求补偿据此造成的损失也不应得到支持。

2、人工费、材料费上涨风险的责任承担

合同约定,结算人工工资按苏建函价[2013]111号文件的规定,材料价格按江苏省某市2013年第6期建筑工程造价信息,计划开工时间为2013年6月15日。但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实际开工时间比计划开工时间延后了150多天。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第7.3.2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第7.5.1条: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开工条件的,应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延误期间内,人工费与材料费的上涨超出了一个成熟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可预测的风险范围,且延误由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结合上述分析,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价款,补偿其损失。

五、结语

本案例中所涉及的问题是承、发包双发在实际施工合同履行中非常见普遍的现象。作为鉴定人接到鉴定案件后,首先,应该充分的熟悉鉴定证据资料,确定各鉴定证据资料类别,如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确定各证明效力,并将各证据之间形成证据链。其次,需要重视现场踏勘的重要性。鉴定资料比较抽象,通过现场踏勘,将抽象的鉴定资料实体化,能使鉴定人对案情有更清晰的认识。再次,正确运用现行法律法规。作为建筑工程司法鉴定人员,不但要有熟练建筑工程造价能力,同时也要能够熟练的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