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EPC项目施工图预算核对过程中几点争议
江苏广和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蒋志军
摘要:某EPC项目采用综合下浮率和各类别单方造价双控形式进行报价浮动,对施工图预算过程中的设计标准偏差如何界定、可竞争性总价措施项目如何记取、施工基期如何选定、主要材差如何调整等存在较大争议,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存在很大的疑问。
关键词:EPC;双控;可竞争性总价措施项目费;基期;材差调整;
一、案例背景
南通某EPC项目有两个功能区。功能区一和功能区二用地面积约5.6万平方米,用地性质为住宅、配套设施用地,地上建筑面积约10.3万平方米。其中,功能区一为配套设施用地,占地面积26856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4.2万平方米;功能区二为住宅性质,占地面积29157平方米,地上建筑面积约6.1万平方米。
某施工单位在中标后即开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经发包人确认并完成审图,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图预算编制后与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咨询单位在施工图预算核对的过程中产生以下几点争议:
二、争议焦点
1、实行下浮率双控,但是实际施工过程中按照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方案进行预算的编制时与原类别单方控价差距较大,施工单位意见为按方案进行计算并按照总价下浮率进行记取。
2、对于可竞争性的总价措施项目,比如夜间施工、冬雨季施工、临时设施费、非夜间施工照明等,合同未明确约定是否记取,如何记取。施工单位意见为按照《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中的高值进行记取。
3、材料价差调整应当先确认基准日,合同约定基准日为以开工当月的《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准,开工当月如何界定,施工单位意见是临时设施开始搭设的6月份即为开工当月。
4、对于合同未约定可调材差,但是近期涨幅却比较大的比如电缆等,如何进行材料价差的调整,施工单位意见为按实际发生进行调整。
三、问题分析
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第三方咨询公司、审标单位对争议部分逐一进行分析并解答。
1、合同约定实行各类别单方造价与综合下浮率双重控制,两个限价指标均须作出报价。招标人设有各类别单方造价最高限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各类别单方造价最高限价;同时招标人也设有综合最小下浮率,投标人的投标下浮率不得低于综合最小下浮率。
招标人对土方和降水实行单方控价,且总价固定,后续结算不调整。对基坑支护实行单方控价。施工单位表述当时招标时只是定的设计方案,图纸未设计,无法准确计算土方及降水、基坑支护等实际费用,现在按照图纸和合理工期对土方及降水进行计算后,远远突破当时的控价,应按实计算并按综合投标下浮率下浮后进行调整。会上协商一致后处理意见为:投标时设计方案及任务书明确了地下室的层高,且招标时规划许可已经完成,有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完全可以参照以上数据测算土方,也完全可以按照以往经验推算降水应持续的时间,此两项费用施工单位投标时自己应该知晓,故按照合同进行总价包死,结算时不予调整。关于基坑支护,招标时招标人考虑按照正常喷射混凝土的支护方式进行支护,实际施工时由于场地狭小无法二级放坡,需要打钢板桩进行支护,此为不可预见,可按照实际施工方案进行调整。
2、对于可竞争性的总价措施项目费用,会上协商一致后意见为: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无合同约定的按以下执行:非夜间施工照明按照2014费用定额记取固定值,夜间施工、冬雨季施工、临时设施费三项根据工程通常做法,按定额计算中间值记取,剩余不计取。
3、关于材料价差调整的基准日确定问题,合同约定基准日为以开工当月的《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为准,施工单位实际临时设施搭设时间为2021年6月,获取施工许可证的时间为2021年7月。实际问题是信息价6月和7月偏差较大,选择哪个月作为基期将直接影响5%以内的价差调整。会上协商一致后意见为:获取施工许可证前的工作仅仅视为开工前的准备工作,获取施工许可证后,且开工前准备工作完成,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单位申请开工且经监理人同意后视为正式开工,故按照2021年7月作为基期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4、合同明确约定钢材、混凝土为主材可参与材料价差调整,其余未约定。但是实际情况是电缆的价格波动幅度较大,严重影响了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根据通建价(2016)22号文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价差调整计算方法的通知中约定,如发承包双方无约定时,是否为主要建筑材料应按照单位工程投标文件中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的百分比来划分,材料费占单位工程费5%以上的各类材料为主要建筑材料,5%以下的各类材料为非主要材料。会上协商后一致意见为:电缆是否参与调价由建设单位先进行内部讨论,但是现场交由跟踪审计公司实时做好每月用量的统计和每月市场价的询价,以便做好最终的调价准备。
四、结语与启示
采用EPC模式招标时,工程项目可能处在扩初阶段,也可能处在方案设计阶段,甚至还可能处在可研阶段,此时施工图还未设计完成,要求招标人提出全面、完整的项目需求,提供详细的设计任务书,对招标人来说也是极具挑战的。随着南通地区EPC模式的兴起,对于EPC模式的造价控制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已经跃然纸上,如何去行之有效的解决,是很大的难题。虽然发包时招标人会进行限额设计,但是最终的设计方案与原先的设想契合程度以及偏差大小无法实际把控,造成很多项目最终未能采用真正的EPC模式。
EPC模式在南通地区刚兴起不久,如何对EPC模式下的造价进行全方位管理是大家面临的难题,我们还没有太多的经验,也缺乏大量的数据来准确快捷的确定项目建设投资。在这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在过程中去发现去总结经验,不能奢望短时间内能够彻底解决。但是随着项目数据的逐渐完善,EPC模式管理经验的不断积累,各参建单位在此方面的能力和认知将不断加强与完善,相信不远的将来,各参建单位对于EPC模式的管理将会游刃有余。我们作为咨询公司,需要着眼于未来,不能沉迷于以往的工作经验,需要立足现在,展望未来,积极的投身于EPC模式的实践中去,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勇于探索和发现,积极创新和总结,为推进EPC模式下全方位造价管理发的展尽自己的绵薄之力。
参考文献
[1]薛守银.关于建设工程总承包招标模式的思考[J].南通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1(10):2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