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造价管理服务城建 > 造价论坛

从某大型绿化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看切实推行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审核的必要性

来源: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3-01-12 字体:[ ]

从某大型绿化工程结算审核案例分析看

切实推行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审核的必要性

南通城建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羌晓毅

摘要:

工程建设承发包双方均应共同遵守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原则。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应严格履行变更程序,承包方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施工现场签证应尊重事实。监理单位特别是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必须严格履职,一般应在变更发生前或在变更发后的规定时间内对所发生变更的内容,按变更估价原则进行必要的核实及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提出书面意见,供建设单位作为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参考。承发包双方应实事求是地进行由变更引起的变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确定是否必须变更。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确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全过程工程造价跟踪审计单位都应遵守时效性限制,不得无限拖延,规范的竣工图纸是工程竣工结算公平的必要条件。

关键词:工程结算设计变更签证时效性竣工图纸

引言:

因季节变化对工程建设的影响,一般绿化工程均有工期限制。施工期内,因工程设计变多,工期紧,合理的设计变更及现场施工签证在事后合理补办,可考虑予以谅解。项目有全过程跟踪审核单位的,应切实履职,设计变更、现场施工签证引起的工程造价调整,一般应事前或事中做技术、经济分析,才能为建设单位提供必要的决策依据,同时也可有效防止施工阶段不平衡报价引起的不当得利。

某大型绿化工程投资规模较大、工期紧、业主方根据市政府要求匆忙赶进度,招标采用的施工图纸不尽完善,业主考虑到施工过程中施工图纸可能变化较大,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除了聘请了专业施工监理单位外,也聘请了施工阶段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工程竣工后还另行委托第三方结算审核单位。

该工程业主方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包括:招标施工图纸、招标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计算书、中标函、施工合同、竣工图纸、承包方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及部分施工图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等资料。

结算审核单位在审核结算送审资料的同时向建设单位、工程结算初审单位即监理单位,对整个工程实施情况作了进一步了解。具体情况如下:

1、本工程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招标时设置了招标控制价,招标工程量清单量与招标图纸计算量基本吻合。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为采用固定单价。施工合同上对设计变更程序、变更估价原则、结算条款均有明确。

2、审查程中标函发现投标报价中存在多处明显的不平衡报价,但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条款并没有对不平衡报价的制约;将送审工程结算价与合同价对比,该工程送审结算超施工合同价13%。

3、核对工程竣工图纸时发现,竣工图纸上设计单位既盖了施工图纸出图专用章,也盖了竣工图纸出图专用章,同时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都盖了章,施工图设计变更与竣工图对比,设计变更不完善,施工签证单签证语言表述多为:“情况属实,以审计单位审计为准”,比较含混。整个施工过程中,各级领导非常关注该工程的工期和质量,经常视察,口头旨意的设计变更不断,加之因各种原因赶工期,施工单位往往领到口头旨意就随意变更,根本来不及考虑工程造价成本。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均疲于及时履职,设计变更、施工签证不及时、不完善。

4、现场勘查,该绿化工程施工质量良好,获得国家级园林金奖。承发包双方及监理等各方均确认该工程实现了市各级领导关于“密植增绿”的要求。结算审核人员根据竣工图纸对工程施工现场工程量进行了全面勘查、清点并计量,发现竣工图纸与施工招标图纸对比,变化非常大;承包方编制的工程结算量与竣工图纸量偏差不大,根据竣工图纸计算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较大差异。

5、承包方强调所有变更均由业主引起,虽设计变更、施工签证不完善,但施工单位已经按月提交了已完工程量月报表,现场对施工图纸的增减均在已完工程量月报表中体现,即视为发包方认可变更。承包方还强调施工图纸更改中虽有很多是发包方口头要求的,但更改是成功的,所以才能获金奖。

6、建设单位领导宏观上要求实事求是,但因工程结算价超合同价10%以上,财政资金来源有缺口,以增加费用需核实并进行二次谈判为由,拒绝执行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承发包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十分被动。

分析工程结算价超合同价的原因:

该工程变更属实,因监理单位特别是工程施工阶段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单位未严格履职,在变更发生前或在变更发后的规定时间内对所发生变更的内容,未按变更估价原则进行必要的核实及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承发包双方未进行由变更引起的变工程量的确认和费用谈判,承包方就确定变更并施工完成,以致整个工程结算都向着对施工单位有利的方向。主要体现在:

一、施工合同关于结算方式的约定原则

1、工程量增减在15%以内执行原清单投标报价综合单价。

2、结算工程量增加超过招标工程量清单量15%的,超过部分的结算综合单价取定:将投标报价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单价×(1-投标下浮率)(1-15%)比较取小值。

3、结算工程量减少,减少超过招标工程量清单量15%的,减少后剩余量的结算综合单价的取定。

(1)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小于招标控制价单价×(1-投标下浮率)(1-15%),取小值。

(2)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大于招标控制价单价×(1-15%),按招标控制价单价×(1-15%)调整。

二、实际施工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量、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对比情况

(1)实际施工工程量增加小等于招标工程量清单量×15%的,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往往比招标控制价单价×(1-投标下浮率)大很多(50%以上);

(2)实际施工工程量增加大于15%的,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往往比招标控制价单价×(1-投标下浮率)小很多(小50%以上),结算综合单价得按招标控制价单价×(1-投标下浮率)计算。

(3)实际施工工程量减少超过工程量清单量15%的,投标报价综合单价总是比招标控制价单价×(1-投标下浮率)×(1-15%)小很多(小50%以上),故结算综合单价得按招标控制价单价×(1-投标下浮率)×(1-15%)计算。

(4)实际工程量减少不超15%的,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大于招标控制价单价×(1+15%),结算工程量都没大的变化。

三、工程结算争议焦点

施工合同条款中,对设计变更、现场施工签证均作了时效性约定,承发包人及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均未能严格执行。竣工图纸上的盖章签字已经确认了变更的事实,只是设计变更、现场施工签证书面资料部分缺失。发包方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在结算初审时才发现工程造价增加较多,工程结算严重超投资概算,故发包人以签证程序不合规,不予补办设计变更、补签施工签证,缺失资料部分增减工程量是否计价款,成了争议的焦点。各方疏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跟踪造价控制,该不该补、能不能补设计变更、现场施工签证,对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带来非常大的影响。

笔者认为从计价规范来说,工程结算应该严格按施工合同约定,没有有效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资料,竣工图纸上已完工程量的增减量属于施工单位擅自变更的则应不予结算。这是抑制承包方施工阶段对施工图纸随意变更,加强投资控制的有效手段。

施工阶段投资控制是施工监理单位的职责之一,更是全过程工程造价跟踪审计单位的职责。如果施工单位坚持按程序变更、签证或者监理单位投资控制管理人员、全过程工程造价现场跟踪审计人员切实履职,那么至少是谁要求变更的,变更引起造价变化有多大还是可以即时厘清的。无论怎样,监理单位的现场监理人员对变更事项的确认、全过程跟踪审计人员对由此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化作及时的技术经济分析,提出书面意见供建设单位作为工期、质量、投资控制参考,作为决策依据,提醒建设单位,防止盲目超规模建设,有效防止施工阶段不平衡报价引起的不当得利。

从工程实际来说,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发包双方当事人进行补签签证,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情况的一种追认行为。工程已经实际发生了变更,在补签签证的内容属实的情况下,发包人以签证程序瑕疵否定签证效力的,违反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承发包双方搞清变更缘由,厘清责任,不失公允。补办设计变更以及补签内容属实的签证不失为合理解决工程结算争议的有效办法。

本案例中,该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0.4.1条对结算原则有明确约定,但因为不平衡报价,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部分缺失,双方均有错误,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合同内增减量的结算,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1]通用条款10.4.1第(3)条:“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应当更为合情合理。

在请行业质量及计价专家论证后,承发包双方基于合同约定原则和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协商一致:

该工程结算合同内,正常报价的分部分项结算工程量增减在±15%内,结算方式参照该项目施工合同约定结算;非正常报价(不平衡报价)的分部分项结算工程量增量大于15%部分,结算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结算工程量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结算综合单价也均按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

该工程结算合同外,工程量按实结算,结算综合单价参照投标报价原则组价,并按投标报价相对招标控制价下浮,即: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1-投标下浮率)。

本案例分析提醒我们:切实推行工程造价全过程跟踪审核,对控制工程造价非常有必要。按工程建设规范和程序严格管理施工全过程,才能切实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利益。

注:本文中投标下浮率指:(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招标控制价×100%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