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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招标控制价作为合同价款调整依据的弊端

来源: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3-02-01 字体:[ ]

采用招标控制价作为合同价款调整依据的弊端

江苏中房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吴丁建

摘要:由于工程建设的不确定性,建设项目或多或少存在着工程变更,合理划分发承包人风险责任,有利于营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环境,对于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中常常存在着一些不合理约定,例如把招标控制价约定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重新确定单价看似方法简单直接,但其做法在一些工程案例中也引起不少的争议,实践证明,招标控制价因受编制人专业水平的差异以及事前客观理解的影响,常存在着错误或不合理,用错误的成果作为结算依据,明显存在对承包人的不公平和不合理。当然结算调整也可能出现对发包人造成重大的损失。如本案例下述。规范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关于变更价款调整的约定,让招标控制价回归仅为对投标总价的起最高限价作用,让合约条款符合GB50500-2013计价规范更为合适。

关键词:招标控制价;合同价款;调整依据

引言

招标控制价作为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是项目招标、评标的参考依据,有利于招标人客观、合理的评审投标报价,也是招标人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其在招标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在合同中把招标控制价直接作为价款调整的依据,因其准确性、合理性经常受到质疑,引起发承包双方的结算争议,其弊端或者说“副作用”,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变更等原因,往往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工程量偏差过大,仍然按原综合单价计价,有失公平合理原则,依据清单规范应约定相应的调整办法,本文用实际的案例,就工程量偏差价款调整中采用招标控制价作为结算依据的做法进行剖析,揭示这一弊端存在的风险。

一、案例背景

1、工程概况

某酒店办公楼,框架结构,建筑面积45377.11平方米,建筑高度18米(3层部分)、30.4米(7层部分)、41.8米(10层部分),建筑层数:地上3/7/10层,地下1层,局部设夹层。

2、设计做法

内墙采用JH钢筋陶粒混凝土墙板,其中200厚自重要求不超过1.90kN/m2;120厚自重要求不超过 1.40kN/m2

3、合同条款

对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方法如下:

①当Q1>1.15Q0 时:S=1.15Q0 ×P0 +( Q1-1.15Q0) ×P1;

②当Q1<0.85Q0 时:S= Q1×P1;

式中S—调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

Q1—最终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终完成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1的确定方法:

①当P0<P2×(1-L)×(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 P1按照P2×(1-L)×(1-15%)

调整;

②当P0>P2×(1+15%)时,该类项目的综合单价:P1按照 P2×(1+15%)调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填报的综合单价;

P2—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4、招标控制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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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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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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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序号1,010402001001砌块墙,JH钢筋陶粒混凝土墙板,招标工程量为7453.54m3,由于工程变更等原因,承包人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为5562.57m3。工程量的变化幅度25.37%,大于合同约定15%的变化幅度,触发合同的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条款:当Q1<0.85Q0 时:S= Q1×P1。

二、争议焦点

在工程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就“JH钢筋陶粒混凝土墙板”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阐述了不同的观点:

1、承包人的主张

P0=650元/m3{投标单价}

P2×(1-L)×(1-15%)= 3458.31{招标控制价}*(1-13%{下浮率})*(1-15%)=2557.42元/m3

当P0<P2×(1-L)×(1-15%),P1需要重新确定,P1按照P2×(1-L)×(1-15%)调整。

JH钢筋陶粒混凝土墙板的结算价=5562.57m3{实际完成量}*[3458.31元/m3{招标控制价}*(1-13%{下浮率})*(1-15%)]=1422.58万元。

2、发包人的主张

招标控制价中“JH钢筋陶粒混凝土墙板”的综合单价3458.31元/m3明显存在错误,承包人利用合约的漏洞不平衡报价,错误的招标控制价应予以纠正后作为价款调整的依据。

3、争议焦点

(1)合同约定采用发包人招标控制价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作为工程变更新综合单价的计算依据,在本合同中,一个错误的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能否作为合同价款调整的依据?

(2)投标人采用了不平衡报价,“JH钢筋陶粒混凝土墙板”650元/m3明显低于市场价,通过合同的价款调整约定,利用招标控制的错误漏洞可以获得报价补偿和巨额利润,发包人发现对其不利,要求主张纠正,如果出现类似相反的情况,承包人是否可以有对等的主张?

(3)本案为国有投资项目,承包人主张的1422.58万元结算额,相比投标单价结算额追加了1061.01万元,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给国有资产的流失带来了严重的风险。

三、问题分析

1、对争议焦点的分析

(1)承包人主张的价款调整方法符合合同相关约定,合同的订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不违反法律法规,其适用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一个错误的招标控制价能否作为结算的依据,这是合同约定所缺失的。

(2)发包人在编制招标文件和拟定施工合同时,主观上为了减少工程变更后重新组价争议,直接把招标阶段形成的控制价约定为工程价款调整的依据,殊不知,招标控制价仅是评标的参考,虽有审标环节,但也不能保证其合理性和准确性得到全面的复查和核定。结算阶段,当招标控制价的错误影响到自身利益时,主张纠正的理由却无据可依。

(3)本案例中,编制人的失误导致发包人承担了变更价款调整的风险,个别案例中也存在对承包人不利的情形,风险常常是双向的,不能用双重标准衡量国资项目的例外情形。

2、争议内容的解决思路

(1)核实承包人实际完成的“JH钢筋陶粒混凝土墙板”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应清单的构件品种、参数、施工工艺是否一致?如果项目特征发生改变,应按新增项目的价款调整办法结算。

(2)“JH钢筋陶粒混凝土墙板”招标控制价3458.31元/m3与投标报价650元/m3都已偏离了正常的市场价格水平,承包人的主张虽符合合同约定,但在政府的审计程序上很难被通过,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就争议事项进行友好协商,商定补充新的价款调整办法。

(3)如果发承包双方不能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可按合同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四、结语与启示

招标控制价作为价款调整依据引发的争议在当下不断的涌现,其做法的弊端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一些发包人仍未放弃约定招标控制价这一价款调整依据,还在原基础上加上“如招标控制价中出现公认的明显错误的综合单价时,可按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进行修正,主材按信息价或市场价调整”,以预防本案中出现的类似漏洞,殊不知,“明显错误”的判别标准同样存在约定不明,存有争议的风险。

众所周知,招标控制价并不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用招标控制价作为价款调整的依据,存在着不科学、不严肃,摒弃这一约定,有利于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利益,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场交易的公平性。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承包双方都面临许多的风险,合理划分风险责任,实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规范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价款调整约定,在当下日趋完善的合约体系中尤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