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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工作重点与对策

来源: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3-03-03 字体:[ ]

浅谈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工作重点与对策

江苏方桂圆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沈雪冰、朱鸿博

摘要:全过程造价管理是指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决策、设计、

招投标、施工各个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的目标是设计概算不超投资额,施工合同价不超概算价,结算价不超合同价。全过程造价管理实施的主体单位有政府部门、发包人、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其工作目标一致,但工作任务的侧重点各有不同。作为专业的造价咨询单位应积极协助发包人在项目的每个阶段做好工程造价的管控,从全过程、系统化和动态化角度管理工程造价,为发包人提供优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从而体现造价专业人员应有的价值。基于此,本文从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五个方面阐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重点与对策。

关键词: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全过程造价管理;重点;对策   

引言 

自国家计委《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计标[1988]30号)提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和管理” [1]以来,全国各地推行了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部分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笔者通过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的实践,对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重点与对策提出一些看法,请同行们指正。

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内容

全过程造价管理是指工程造价管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决策、设计、招投标、

施工各个阶段。对于建设工程而言,全过程造价管理是以控制工程造价“三不超”为核心目标,即设计概算不超投资额,施工合同价不超概算价,结算价不超合同价。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就是围绕委托人的核心目标而展开工作,其工作范围覆盖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包括:前期决策阶段的投资估算;设计阶段的设计限额、概预算编制;招投标阶段的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编制,主要合同条款的确定;施工阶段的工程计量、工程变更控制、索赔管理(现场签证);竣工验收的结算审核等。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全过程造价管理的重点与对策

1、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

投资估算是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作为工程造价的最高限额,不得任意突破[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投资估算时要做好如下重点与对策:

(1)协助投资人确定影响投资估算的主要因素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首先要协助投资人确定影响投资估算的主要因素,如:

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土建、桩基、支护、装饰、通风、给排水、电气、智能、安防、人防、室外配套工程等标准)、投资限额、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市优、省优、国优)、绿色建筑等级(一星、二星、三星)和进度要求等。

(2)协助投资人分解投资额度

在编制投资估算时,造价咨询单位在确定了项目投资估算主要因素后,重点按项目实施内容和标准进行合理分解投资额度,如对项目的各单项工程、单位工程的投资额度进行分解,而各单位工程又可细分为主要分部工程的投资额度。这样,经层层分解后的投资估算比较精确、合理。

2、建设工程设计阶段

工程设计阶段是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环节[1]。在设计阶段,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造价管理的重点是编制或审核好设计概算。在这方面,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要能够熟练掌握各种设计概算的编制和审核方法。但不管采用何种方法,一旦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都应对设计概算结果进行调整,必要时也可以要求设计单位调整设计方案,以做到设计概算不超投资估算。

在设计阶段,另一个造价管理的重点就是推行限额设计。目前,限额设计在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上应用较广。限额设计的重点是如何确定设计限额。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来说,设计限额的确定可由以下三个方面综合确定。一是要针对所建工程编制符合其工程特点的投资估算书;二是要根据当时当地类似工程的单方造价指标加一定幅度的不可预见费来测算投资额;三是根据以上二点综合考虑确定设计限额值。 

 3、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

造价咨询单位要编制好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能反映工程期望价格。造价咨询单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作好如下重点和对策:

(1)通过经济与技术相结合,准确确定项目措施费

①群塔作业措施费,塔吊的规格型号、数量的确定

对于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一般由几幢或10幢以上住宅组成,而工程实际情况并不是每幢建筑均需要一台塔吊,而是根据需要设置一定规格型号、数量的塔吊,只要这些塔吊能满足各幢建筑的垂直运输即可。

②特殊地质的措施费,地下室支护形式的确定

如招标时招标人提供了地下室支护图纸,则按支护图纸计算;如招标人未提供地下室支护图纸,则按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描述的地质情况,选择恰当的支护形式。

③地下工程的降水形式、数量与使用时间的确定

对于降水形式、数量,根据设计图纸计算即可。重点是降水的时间确定,施工图纸一般说明工程达到几层后地下工程方可停止降水,而从降水开始到工程施工到此层的时间,就需要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合理的测算。

对于以上几项的项目措施费,需要造价咨询人员具有熟悉施工技术和施工工艺的能力,只有这样,编制出的招标控制价才是一份经济与技术相结合的文件。

(2)多方询价确定无信息价的材料、设备价格

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不断出现,特别是装饰装修材料和安装工程的材料、设备更新速度很快,而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之一——当时当地的《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中常常没有这些材料价格,这就需要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市场询价,市场询价要至少三家,以确定一个合理 的材料、设备价格。

(3)加固改造项目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考虑周全

对于加固改造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时,往往图纸不全,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也往往描述不清,易造成工程结算矛盾,对此,造价咨询单位对此类项目编制工程控制价和工程量清单时要对现场进行仔细踏勘,工程量清单各子目要考虑周全,尽量避免缺项、漏项,同时,项目特征应描述清楚,必要时要进行现场剥露。

4、建设工程施工阶段

施工阶段是实施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关键阶段,对做好全过程造价管理至关重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施工阶段重点与对策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严格把好签证和设计变更关。

签证是施工过程中由于非承包人原因而增加的工作内容, 是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严格把关现场签证。对于因施工图纸中有明显错误之处,而承包人未能在图纸会审时或在施工前提出,造成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返工情况,则一律不予签证。对于工程变更,造价咨询单位严格审核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对于必须要进行变更的,造价咨询单位认真审核变更价格。对于非设计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按已有的或类似的清单单价执行;对于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如以模拟清单招标的,则按已有的或类似的招标单价执行;如按合同总价招标的,则按合同中明确的成本+利润率计算。

(2)及时准确进行月度工程计量

造价咨询单位应及时准确地进行月度工程计量。对月度工程计量,造价咨询单位应坚持计量原则,即对已完合格的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进行计量。对于实际用量与清单用量不一致的,按实际用量调整。如机械挖土和人工挖土,清单按计价规范规定机械挖土中预留30cm厚的土方作为人工挖土,而实际施工中机械挖土可能仅留10~15cm厚的土方作为人工挖土,月度计量中就要对此机械挖土、人工挖土工程量按实调整。

(3)及时沟通协调合同条款中明显不合理的有关事项

造价咨询单位的专业人员要善于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调洽商相关事宜。如果实际施工情况与合同约定明显不一致,按合同执行明显不合理,则造价咨询单位的专业人员可按实际施工情况组织协调洽商调整。如某BT项目工程的管井降水,合同约定管井降水使用套用《2004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省补1-5定额,按实计算。该项目是建设规模很大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达42万m2,管井降水的数量大,平均每天有上百台抽水设备在工作,且由于沉降后浇带的存在,降水时间较长,最长可达十多个月。由于当时执行的计价定额降水台班单价与市场价格相差很大(主要原因为百台抽水设备实际人工与定额人工相关很大),相差达好几倍。为体现公平、公正,该项目造价咨询负责人组织发包人、承包人召开了“管井降水使用中定额人工费调整协调会”,协商调整降水人工费的计算方法。经过协商,会议确定“本工程管井降水使用套用《2004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表》省补1-5定额,其中人工含量按定额含量的0.3倍计,停置台班按折旧费加人工费计,其中人工费按定额含量的0.1倍计”。此调整方法,得到了当地定额站的认可。按此方法计算,造价咨询单位为发包人节约了相当可观的降水费用。

5、工程竣工结算阶段

竣工结算的审核是造价咨询单位全过程造价控制的最终一个环节。造价咨询单位可从以下几个方面:

(1)对隐蔽工程的工序复查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还存在不健康的建设环境,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时存在不够信任,工程结算时要求造价咨询单位对部分已隐蔽的工程进行复查,如屋面找平层与防水层的遍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装修工程龙骨的规格与间距;圈梁与止水带的设置,保温层的抗裂砂浆等。对此,造价咨询单位的专业人员要求施工单位对部分已隐蔽工程进行局部剥露复查,如剥露符合要求的,恢复费用由委托方承担;如不符合要求的,恢复费用由承包方自负,且扣除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费用。

(2)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处理

如合同中未明确具体的主要材料,而相关文件只规定一类材料、二类材料占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比例,但未明确是以投标函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比例,还是以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比例计算,竣工结算时易产生扯皮现象。对此,笔者认为一类材料、二类材料按结算时的结算价占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比例计算较为合理。

(3)合同条款不尽合理时的处理

如合同约定主要材料价格不论涨跌幅多少一律一次性包死,而在施工过程中主要材料价格实际大幅上涨,一类材料涨幅远远超过5%、二类材料涨幅远远超过10%,结算时承包人要求调整材料价格。对此,虽然,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一次性包死有些不尽合理,但合同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仍按合同条款执行。

参 考 文 献

[1]《关于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若干规定》(计标[1988]30号)[O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