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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筑工程常见纠纷看风险防范和应对

来源: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0-06-04 字体:[ ]

从建筑工程常见纠纷看风险防范和应对

江苏新世纪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周志祥 施鑫

我市是一个建筑大市,“建筑之乡”是我市的一张亮丽的名片,我市建筑施工企业的足迹遍布祖国大江南北,有的已经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创造出一个又一个建筑施工奇迹,为我市的经济腾飞作出了杰出贡献。

由于我市的施工企业多,承接的建筑工程规模大、数量多,在取得良好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承担着方方面面的风险。为做好风险控制,我们必须对潜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在工程实施的每个环节进行预控,防患于未然。下面,我们通过几个案例,和大家一起来探讨建筑工程有关法律问题以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因框架柱强度不符合要求引起的纠纷

某厂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底层框架柱的混凝土强度试压数据未达到设计要求,施工单位组织对柱体采用回弹仪回弹,发现其中三根柱子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其他柱体强度能满足设计的要求,施工单位考虑到一层楼顶的模板和钢筋已经安装到位,重新返工不仅耗费财力、物力,还影响施工工期,且偏差数据不大,就将混凝土强度数据私下发给本工程的设计单位,请设计单位进行结构验算,看看结构安全是否能满足要求,设计院根据实测数据进行核算后口头回复:三根框架柱的混凝土强度虽未达到设计要求,但经核算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施工单位收到设计单位的回复后,就组织继续往上施工,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发现底层框架柱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认为质量存在问题,施工单位提出已请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核算,房屋结构是安全的,建设单位对此非常气愤,立即致函给设计单位,强调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性复核,未告知建设单位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如设计单位出具本工程混凝土强度不符合设计要求而经验算结构仍安全的书面报告,将追究设计单位的责任,设计单位随后就选择了沉默,不再对此发表任何意见。

建设单位提出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混凝土强度是主控项目,规范中7.4.1明确写明混凝土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同意验收。

施工单位提出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10.2.2第3条,虽然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可予以验收。但施工单位苦于没有原设计单位确认工程结构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书面报告,处于非常被动的状态,工程验收不了,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就无法拿到,材料商的货款和工人的工资难以支付,可谓四面楚歌。

雪上加霜的是建设单位还按合同约定的工期条款,提出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无法验收、移交使用,给建设单位造成了损失,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施工单位被迫无奈,只好选择先将工程移交给建设单位使用,再想办法进行协商处理,条件成熟后,组织验收,以避免支付高额的工期违约金和建设单位的索赔费用。

后来施工单位经过长时间的不懈努力,同意进行结构加固,支付了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最终把这个工程验收、交付。

从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由于施工单位的失误,致使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这本来也是一个好处理的问题,可以立即凿除,重新浇筑,也可以根据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10.2.2第3条,正式向建设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协商同意后进行处理,不留后患,但施工单位却心存侥幸,私下里请设计单位核算,又没拿到书面报告,造成了自己处处被动,耗费了很多精力和财力,不仅工程款迟迟才拿到,还赔偿了一些费用,最重要的是对自身企业的形象造成了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我们一定要从上述案例中吸取教训,要对工程实施的每个环节加强管理,减少和避免问题的发生,如发生问题,一定要按规范程序进行解决,千万不能有侥幸心理,否则,将会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

二、因工期延误引起的纠纷

某开发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确定了施工单位,并按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和投标单位投标函的承诺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施工工期为300天,并约定了工期违约的处罚办法,工程如期开工。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并没有意识到工期拖延将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还是按以往的思路组织施工,工程组织不够紧凑,工期拖延比较严重,且建设单位也多多少少有些因素,影响了工程施工进度,大家配合得倒也相安无事,工程经过520天的施工,总算竣工验收了。

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因各种原因,双方结算核对争议较大,很长时间都没形成结算审核报告,建设单位支付了一部分进度款后,考虑到结算数额未明确,后续的工程款就未支付。施工单位觉得利益受到侵害,就到法院起诉,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拖延的工程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违约金。

建设单位接到法院传票后,非常气愤,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回应,在梳理证据时,发现施工单位的施工工期严重拖延,且没有任何同意工期延期的书面材料,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延误的处罚条款,延误工期220天,施工单位将会面临巨额罚款,其数额还大于施工单位起诉书中要求建设单位支付的费用,建设单位委托律师应诉。

施工单位自己都没有意识到,这个工期延误处罚条款将使自己立马处于非常不利的境地,究其原因,是因为当前的建筑市场,除了一些形象工程和特殊工程,对工期要求特别重视,一般工程对工期要求不是特别关注,只要工程质量没问题,没出现什么安全事故,一般在工程结算中,不会因工期延误处罚施工单位的,这就使大家在这方面容易思想麻痹,对合同条款中这个条款不太重视,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就忽视了这个问题,建设单位在准备应诉时才想到这个条款,足以说明工期延误处罚条款在目前工程实施过程中未被各方充分重视。

但双方一旦到法院打起官司,情况就大不一样了,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疑是双方维护权益的最重要的依据,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延误工期的处罚办法,施工单位又拿不出同意工期顺延的有力证据,平时看似不太重要工期处罚条款,在法庭争辩过程中,一下子就使施工单位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施工单位措手不及,只能为此付出相应的代价。

从上述案例中,我们看出施工合同中每一个条款都必须充分重视,认真履行,切切不能因常规做法而削弱了我们对合同条款的敬畏,误导了我们思路和做法。

对于工期条款带来的风险,我们建议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来化解风险,具体措施有如下几点:

1、在参加投标阶段,施工单位就应该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工期,进行客观、科学地分析和评价,对照现行的工期定额,如发现工期压缩太多,在投标前,就应提出书面疑问,建议将工期要求调整到合理的范围内,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工序的合理安排,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在工程实施阶段,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充分考虑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不利因素,本着紧前不紧后的原则,细排进度计划,来指导工程实施,工程实施的每个阶段都对照进度计划,发现滞后立即分析原因,采取积极应对措施,把延误的工期追回来,确保整个工程总工期不受影响。

3、如发生非承包人原因或合同约定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施工单位千万不要抹不开情面,要及时将工期延期的签证单交给监理和建设单位签认,并把工期延期的签证单妥善保存好,这个工作一定要做好,而且要注意时效性,不能拖、不能等,否则,到真正计较的时候,就会麻烦不断。

上述为防范工期延误处罚的主要应对措施,最主要的是提醒施工单位要重视这个条款,也许100个工程里,99个工程不计较这个条款,只要有1个工程严格按这个条款执行,对施工单位的打击往往是致命的,施工单位切切不可掉以轻心。

三、关于未获得优质结构处罚的纠纷

某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3865平方米,在招投标时,明确本要求本工程需达到市优质结构,未达到市优质结构处罚合同价的2%。各投标单位纷纷投标,并未意识到市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审范围要求公共建筑工程5000平方米以上,才能参评,没有一家投标单位对优质结构要求提出异议。经公开招投标,一家施工单位中标,并按招标文件签订了合同,合同中约定:本工程施工单位必现确保达到市优质结构,未达到市优质结构处罚合同价的2%。

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将申报市优质结构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回复本工程的建设规模未达到市优质结构的要求,不好办理,优质结构申报由此搁浅。待工程审计时,审计单位提出按照合同条款,未拿到优质结构的证书,必须扣减合同价的2%,施工单位强调不是不争取优质结构,而是本工程规模未达到申报条件,双方争执不下,陷入僵局,施工单位后来考虑到自身存在不足,且时间拖延对自身不利,无奈作了一些让步,将本工程的结算了结。

从上面的案例来看,由于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未对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进行仔细分析、评估,对有关政策没有清醒的认识,造成了实施过程中的诸多麻烦,也损失了一些经济利益。

为防范这方面的风险,我们建议施工单位在投标前,要对工程招标文件进行投标前的评估,尽可能多地发现问题,通过标前答疑的形式来妥善处理,化解风险,防患于未然。

四、工程施工的安全风险及防范

建筑工程施工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是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经常看到报道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新闻,看起来真是触目惊心,查处起来也是非常严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甚至还有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也都受到相应的处罚,后果相当严重。

事故的发生可谓天灾人祸,从以往发生的事故分析来看,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大部分是因为人祸造成的,主要是参建单位的人员安全管理没到位,安全意识不强烈造成的,因此,我们首当其冲就是要思想上高度重视,行动上严格规范将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这样就大大减少了发生安全事故的几率,但有时事故是防不胜防的,那我们除了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外,我们觉得还要特别注意有些工作必须做到位,这样才能尽可能防范和化解这些施工安全风险。

首先,施工单位的项目组成员要按招投标时拟派的人员名单全部到位,尤其是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必须到位,从以往的安全事故调查来看,出现安全事故的事实已经不可逆转了,那就是要查找发生安全原因,其中现场的管理人员是否到位是必查项目,如现场人员全部在场,且安全管理健全,日常管理还是到位的,这个事故就可视作偶然事故,处罚的力度就可能相对较轻。如现场人员没有到位,尤其是项目经理和安全员没到位,可能会被认定为管理人员不到位,现场管理混乱造成的必然事故,这个事故的性质就严重多了,处罚起来自然也会就严重许多。而目前施工企业往往并没意识到这一点,为了节省开支,心存侥幸,人员能省则省,有点甚至还是挂靠企业,人员到位就更困难了,但一旦出了问题,后果就不堪设想,难以收拾,因此,我们建议施工单位加强管理人员投入,切切不可贪小便宜吃大亏。

其次,要做好工地现场的安全台账,落实专人负责,对现场发生的事情要有记录,这样既可以记录工程的建设轨迹,又可以从记录的信息里找到有利于现场管理的规律,还有就是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就可以提供现场安全管理的有效证据,为减轻处罚提供佐证材料。

最后建议施工单位购买安全意外保险,建设工程施工变数很大,有时真的防不胜防,我们除了做好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外,还有就是要做好风险转移,建议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一些意外保险,增强自身抗风险的能力。

以上是我们根据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工程案例,将这些案例发生的纠纷、涉及到法律问题以及对应的风险防范措施等方面进行剖析,和大家一起分享和探讨,以求能给大家带来启示和帮助。因我们是从事工程管理的,对工程方面的问题分析有所侧重,对法律方面的知识还比较肤浅,如有不妥之处还望大家指正,期盼大家能多提出宝贵意见,有助于我们业务水平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