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34/2020-00167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文号: 通房发〔2017〕80号
成文日期: 2017-06-02 发布日期: 2017-06-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公布南通市市区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234/2020-00167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文号: 通房发〔2017〕80号
成文日期: 2017-06-02
发布日期: 2017-06-28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公布南通市市区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关于公布南通市市区住房保障标准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7-06-28 13:52 累计次数: 字体:[ ]

崇川区、港闸区政府,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优化住房保障结构,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根据《南通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通政发[2009]96号)、《南通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通政规〔2013〕7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通政发[2016]40号),经市房管、财政、民政、物价、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南通市区(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标准公布如下:

一、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

1.申请条件

(1)市区中低收入家庭

家庭上年度人均月收入由低于1600元(含)调整为2100元(含);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为低于20平方米(含)。

(2)优秀农民工和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家庭

优秀农民工家庭收入由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2100元(含)调整为2600元(含);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家庭收入由上年度人均月收入低于1600元(含)调整为2100元(含)。

2. 保障标准

(1)政策性补贴保障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仍为75平方米,实际购房面积低于75平方米的,按照75平方米补贴;原有住房建筑面积应从补贴建筑面积中扣除计算。共有产权房产按照家庭成员所占份额相应比例补贴面积计算。补贴标准仍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800元。

本次调整后,优秀农民工和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达10年以上的外来农民工家庭也可按上述保障标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补贴。

(2)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标准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标准,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

1、申请条件

家庭上年度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由低于2200元(含)调整为2400元(含), 单身居民由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2400元(含)调整为2600元(含);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仍为低于20平方米(含)。

2.保障面积标准

按照申请家庭成员中具有市区城镇户籍的人口数计算保障面积,其中:1人户家庭保障建筑面积28平方米;2人户家庭保障建筑面积45平方米;3人户家庭保障建筑面积60平方米;4人户及以上家庭保障建筑面积80平方米。家庭房产面积应从保障面积中扣除。

3.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租金补助发放标准

对承租市区范围内由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即实物配租),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的保障家庭,根据“先缴后补、租补分离”的原则,由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按照以下标准分档次发放租金补助:

(1)保障面积内补助标准

①低保、特困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租金的95%;

②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350元及以下家庭(单身居民1550元及以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租金的65%;

③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400元及以下家庭(单身居民2600元及以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租金的35%。

(2)超过保障面积10平方米内(含)补助标准

①低保、特困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租金的65%;

②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350元及以下家庭(单身居民1550元及以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租金的35%;

③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400元及以下家庭(单身居民2600元及以下),不予补助。

(3)超出保障面积10平方米以外不予补助

(4)承租房屋实际面积小于保障面积时,按照房屋实际面积计算租金补助。

4. 自行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对自行在市场租赁住房的保障家庭,根据分类补贴原则,按以下标准分档次发放租赁补贴:

(1)低保、特困职工家庭补贴标准由13元/平方米调整为15元/平方米;

(2)人均月可支配收入1350元及以下家庭(单身居民1550元及以下)补贴标准由11元/平方米调整为13元/平方米;

(3)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400元及以下家庭(单身居民2600元及以下)补贴标准由5元/平方米调整为7元/平方米。

对于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条件,向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提出申请,放弃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 1 人户家庭,仍按原补助办法,即可按照 2 人户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由其自行解决住房。

三、本通知涉及各项标准,从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南 通 市 财 政 局

南 通 市 民 政 局 南 通 市 物 价 局

南 通 市 总 工 会

2017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