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34/2020-00164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文号: 通房发〔2012〕77号
成文日期: 2012-06-14 发布日期: 2012-06-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保障性住房房源分配程序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234/2020-00164
分类: 其他\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文号: 通房发〔2012〕77号
成文日期: 2012-06-14
发布日期: 2012-06-15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保障性住房房源分配程序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市区保障性住房房源分配程序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2-06-15 10:17 累计次数: 字体:[ ]

崇川区、港闸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房产局、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市产权监理登记中心,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市区住房保障政策,切实加强对市区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的规范化管理,确保市区保障性住房房源分配工作依照规范、廉洁、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更好地服务住房困难群众,取信于民,特制订本操作规程,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南通市市区保障性住房房源分配程序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住房保障行政行为,加强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强化住房保障责任,保证市区保障性住房房源分配工作规范、廉洁、高效,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中保障性住房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限价)商品房等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本操作规程主要适用于已经过审核和公示等程序,获得享受保障资格的申请家庭的具体房源分配。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保障性住房房源分配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分配工作;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规划房产局)负责本辖区内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区级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分配管理工作;其余各有关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协同做好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分配工作。

第四条 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实施机构必须政务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向社会公示保障性住房的房源信息、分配原则、分配程序、工作纪律和投诉举报办法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分配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纠正保障性住房分配过程中的问题,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

第五条 负责保障性住房开发建设的单位,应积极配合住房保障部门做好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分配工作,在保障性住房房源分配和销售过程中,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和名单进行操作,不得私自为销售对象调换房源、变更销售对象等。

第六条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和归口原则负责保障性住房分配的相关工作。对待群众的合理诉求应该主动予以帮助指导,不得有推诿、不作为等行为发生。

第七条 廉租住房房源的分配程序

(一) 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接受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家庭的分配登记;

(二)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根据登记情况按照不同配租户型分别落实房源;

(三)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将房源信息予以公布;

(四)对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按照不同户型分别通过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号;

(五)凡摇号入围的家庭将按照公布的选房时间和顺序号依次选房,房屋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六)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手续,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协议并办理入住手续。

对于入围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抽签、选房、签订合同或未选到合适房源的,视为自动放弃,所剩房源依次补选,以此类推,选完为止。摇号顺序仅在本次实物配租选房中有效。

对于家庭中有年龄超过70周岁老年人及下肢重度残疾等丧失自我行走能力的家庭,在提供的房源不具备无障碍设施的情况下,可以优先直接在低层次房源中给予安置。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分配程序

(一)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将拟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位置、户型、价格等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二)获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根源房源情况进行摇号意向登记,同等情况下,申请时段靠前的家庭优先登记;

(三)对于登记参加摇号的家庭,当登记人数超过可供房源时,应当分户型按照入围人数和可供房源数1:1的原则通过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入围名单;

(四)凡摇号入围的家庭将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确定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房号;

(五)对于房源和购房户较少(一般在20户以下)时,可以采取简化程序,通过两轮抽签的方式,由购房户按照选房顺序号自行选房;

(六)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手续,签订购房协议。

第九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程序

(一)对于面向市区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成套公寓型公共租赁住房,参照第七条廉租住房分配程序执行;

(二)对于面向市区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供应的集体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下程序分配:

1、原则以所在单位递交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材料的先后顺序予以分配;

2、当若干单位同时递交申请材料时,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3、由所在单位对经批准的承租人在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中予以组合安置,安置名单报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备案;

4、由所在单位和承租人同时与市住房保障发展中心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条 区级财政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其房源分配原则及程序由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规划房产局)负责制定并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保障性(限价)商品房房源分配程序

(一)经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批准的申请家庭在有效期内到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开发单位进行登记,并将购买资格证明交给销售单位留存;

(二)开发单位根据登记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分配方案(含登记对象名单、划拨房源楼盘表、价格表、物管费等相关收费标准等),报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规划房产局)批准并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

(三)区住房和建设环境保护局(规划房产局)对开发单位报送的分配方案进行审核,主要审核分配方案是否公平公正、销售流程是否规范。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于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销售方案予以备案;

(四)开发单位根据批准的分配方案对登记家庭通过抽签(或摇号)的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

(五)登记家庭根据选房顺序号在划拨的房源中顺位选择意向购买房号;

(六)申购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手续,签订购房协议。

对于登记家庭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抽签、选房、签订合同或未选到合适房源的,视为自动放弃。选房顺序号仅在本次保障性(限价)商品房选房中有效。

第十二条 其他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分配原则按照归口原则由相应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限价)商品房分配后,保障中心或开发单位应当将分配名单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名单对购房协议备案,与名单不一致的不予备案;市产权监理登记中心根据名单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四条 采取电脑摇号方式分配保障性住房的,电脑摇号程序应由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实施机构委托有资质的软件开发单位设计,软件启用前应会同公证机构委托权威机构进行第三方测试并出具测评报告。测评合格的软件及设计源代码由公证机构封存。

第十五条 采取人工抽签方式分配保障性住房的,抽签号球应当保证规格、重量、表面光滑度等指标一致。抽签一般应由参加抽签的群众推选的群众代表完成,住房保障行政管理和实施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抽取号球。抽签前抽签箱及号球应当接受现场群众或公证机构检验。

第十六条 通过电脑摇号方式和人工抽签方式分配保障性住房,25户以上的,一般应当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监督;户数较少的,可以在各级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

第十七条 电脑摇号和人工抽签现场,应当邀请参加群众到场观摩;当受场地限制不能邀请全体当次符合资格条件群众到场观摩时,可随机邀请部分群众代表到现场观摩,但群众代表应不少于总数的20%,且不得少于25户。对于不能邀请全体符合资格条件群众到场观摩的,应当对摇号(抽签)现场进行全程摄像备查,有条件的应当将现场录像在网上播放。

第十八条 为提高保障性住房分配的透明度,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和实施机构应当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等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个人及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热心群众等参与保障性住房分配活动,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获得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含相当于市级及以上劳模待遇)的人员、革命烈士遗属及其他符合政府规定优先保障条件的对象,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优先予以保障。其他情况特殊,需要优先保障的,应当由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并经保障性住房联审会议批准。

第二十条 保障性住房分配对象中有与住房保障工作人员有亲属关系或有利害关系的,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本次保障性住房分配活动。

第二十一条 承担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不得有违反国家、省、市保障性住房有关规定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住房保障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分配中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所获得的利益由行政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操作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