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19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批示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力量,对71个大中城市开展了深入调研。12月,经国务院同意,部署在广州、深圳、南京、苏州等13个城市开展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原政策性租赁住房)。
2021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分别在沈阳、广州召开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座谈会,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南京、苏州、无锡、常州、南通等40个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分两批参加,南通被纳入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40个城市名单。
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提出意见。
2021年12月,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1号),明确了我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总体要求、政策目标、工作举措以及组织实施等内容。
二、制定过程
2021年9月,市住建局组织各县(市、区)开展调研摸底、梳理发展需求和思路。同时,将相关精神传达通报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国资委、工信局以及驻通高校、医院、大型企业,征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计划建议。经梳理,“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3万套(间),并按要求向社会进行了公开。
2021年10月,草拟了《关于加快和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讨论稿)》,先后组织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了讨论研究,修改形成了《关于加快和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讨论稿)》。
2021年12月、2022年1月、2022年2月,市政府召集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单位进行了多次讨论研究,形成了《关于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2022年3月22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执行。
三、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9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四、主要内容
(一)目标任务
围绕新市民、青年人的就业特点和工作便利等需求,以中心城区、产业园区作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区域,按照“职住平衡”原则,经前期调研梳理,“十四五”期间,全市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3万套(间)。
(二)基本要求
明确了保障对象、房源筹集、建设标准和租金标准。
保障对象为辖区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不设收入线门槛;
房源筹集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可通过盘活、改建(改造)、新建等方式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利用各类符合条件的闲置房屋和土地筹集建设保障租赁住房 。
建设和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土地、财税等政策支持,建设运营接受政府监督管理,实现“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良性循环。筹建建设要坚持“小户型、低租金”,住宅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宿舍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不高于市场租金水平的90%,年涨幅不超过5%。
(三)支持政策
1、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可以利用符合要求的存量房屋、存量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集体建设用地、国有建设用地筹集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2、简化审批流程。各地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审机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运营等进行联合审查。
3、加大资金保障力度。要积极争取上级奖补资金,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贷款贴息。
4、落实税费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征增值税、房产税。
5、执行民用价格标准。对利用非居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按实际核实用途执行相应价格标准。
6、强化金融政策支持。鼓励通过长期低息贷款、信托基金、债券等形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7、完善公共服务支持。比照市场租赁房源享受申领居住证、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
(四)监督管理
结合国家部委以及其他相关要求,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执行规范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及承租人使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为保障相关要求、政策能够得到贯彻落实,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实施、部门职责、计划管理进行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