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政策解读
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3-03-01 10:43 累计次数: 字体:[ ]

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六章,包括总则、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共31条。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职责分工

一是明确了凡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包括城市房屋和农村宅基地自建房,都属于本条例的调整对象。

二是明确了政府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房屋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建立常态化巡查制度,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是建立房屋安全管理信息化平台,提高房屋安全的信息化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安全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公共安全意识。

二、加强房屋使用安全

一是明确了房屋使用的安全责任主体及其义务。本着“谁所有、谁负责”原则,明确房屋所有权人就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其次对于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等特殊情况,规定由房屋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人承担安全责任。规定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及时检查维修、依法依规装饰装修、检测鉴定、治理危房等。

二是重点规范了房屋装饰装修活动。采取了“禁止+许可”的制度模式,对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擅自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房屋荷载的行为,设定为禁止性行为,划定了“装修红线”;对于房屋装饰装修涉及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外立面的,依法应当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手续的,作了宣示性规定;对于住宅装饰装修涉及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扩大洞口的,创新设定了房屋楼面结构变动许可及其条件、方式和程序等。

三是明确了装饰装修的行为规范和监管模式。《条例》明确了业主、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人等职责,形成“行为—治理—处理”的闭环。规定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装饰装修活动,施工前向物业服务人办理登记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公示行政许可内容,完工后应当验收合格等。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对拒不办理登记或者拒绝和阻碍巡查的,禁止装饰装修施工人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及时劝阻、制止危害行为并报告等。

三、规范房屋安全鉴定

一是对房屋安全鉴定的制度模式作了授权性规定。《条例》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负责,同时授权制定具体办法,为有效实施管理活动提供依据。

二是明确了房屋安全鉴定的各种情形。如房屋出现明显异常情况、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损坏的、改变原规划用于人员密集场所等几类实践中亟待加强管控的情形。同时设定了在紧急情况下,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鉴定的职责。

三是加强了鉴定单位和人员的规制。对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及其鉴定人员提出了明确要求,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鉴定,不得出具虚假的鉴定报告。

四、加强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

一是理顺了危险房屋治理的程序机制。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后,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应当向委托人出具鉴定报告,同时报告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并会同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

二是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治理的义务和要求。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和期限完成治理,未采取治理措施、不具备使用条件的,不得居住或者用作生产经营场所;对危房实施维修加固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经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验收合格。

三是规定了危房治理的应急措施,《条例》规定了当危房出现危及公共安全情况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的一些房屋安全应急抢险措施,包括控制水电气、划定警示区、利用相邻建筑物、组织人员撤离等。

五、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不重复上位法”的原则,对于上位法律法规已经有的行政处罚,不再重复表述,因此《条例》中规定的都是针对前文规定的义务和禁止性规范而创设的行政处罚。如对未取得房屋结构变动许可、未办理登记、拒不委托鉴定、鉴定单位出具虚假鉴定报告以及怠于治理危房等行为,规定了一定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此外,结合我市作为执法权相对集中试点城市的实际情况,实践中,执法主体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政策原文: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政策图解:《南通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