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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来源: 市安监站 发布时间:2020-02-18 字体:[ ]

通建安监〔202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管控市区房屋建筑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相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或设备主要是指在南通市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场安装、使用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含物料提升机)。

二、严格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责任

(一)配备机械管理机构和相关管理人员

1.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揽的工程范围内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包括使用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应当在企业设置独立的机械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机械管理人员。

2.工程项目使用建筑起重机械的(包括使用自有设备和租赁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项目配备专职机械管理人员。

3.施工总承包单位在企业或项目的专职机械管理人员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机械类初级或以上级别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2)具有机械员考核合格证书;

(3)具有机械类或综合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二)加强对特种作业操作人员的管理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核司机、信号司索工和安装拆卸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真实有效,同时留存核验记录备查。

2.现场安装拆卸作业人员应与安装(或拆卸)告知中的一致。如有人员调整的,应当履行变更手续,否则严禁安装(或拆卸)作业。

3.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司机和信号司索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信号司索工的安全技术交底中应当写明塔式起重机械的型号、最大起重量、最大幅度、最大幅度处的额定起重量、常用吊点位置处的额定起重量、吊物重量、吊挂方法及作业环境等。宜在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室内安装摄像设备,规范司机操作行为。

(三)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优先选择信誉好的设备租赁、安装和维保单位。在市区应选用额定起重力矩为630kN.m及以上的塔式起重机;用于装配式建筑工程吊装作业的,应选用起升机构具有变频功能的、额定起重力矩1250kN.m及以上的塔式起重机。

2.施工总承包企业应至少每季度对所属项目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吊索具组织一次检查,工程项目部应至少每月对本项目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吊索具组织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3.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应加强对维保单位和人员的管理。每次定期维保时维保人员应对结构件、安全限位装置、工作机构、电气系统、基础及周边防护等关键部位拍照记录,并与司机合影,作为定期维保记录的附件存档。严禁滞后或不对设备进行维修保养。

三、严格落实租赁单位安全责任

设备租赁单位严禁私自修改设备型号、主要结构件、出厂日期等内容,严禁使用套牌设备。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后,应对其进行一次全面的转场维保,并将保养记录纳入该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未经转场保养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在下个工地安装和使用。

四、强化重点环节的安全管控

(一)强化基础施工环节的安全管理

1.塔吊基础先于工程基础开挖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基坑施工专项方案中,明确塔吊基础开挖的深度、边坡坡度、防护措施等。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过程中存在非标基础、设备周边开挖深基坑等情形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编制针对性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专家评审。

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基础施工并验收。基础验收应提供原材料质保书及复验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基础混凝土强度报告、预埋件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加强安拆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作业(包括顶升和附着)应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实施。汽车吊等流动式起重机进场前应履行大型机械进场验收手续,重点审核定期检测检验报告以及营业执照、合同和安全协议、操作人员上岗证等资料。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委托设计单位对附着杆连接处的建筑主体结构进行验算;当附着杆长度、附着间距等不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时,应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中进行附着装置设计计算并组织专家评审。

2.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作业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与安拆单位共同对安拆作业人员(包括汽车吊司机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过程应拍摄视频。交底完成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指挥被交底人将签字确认的交底单放在胸前并拍照记录。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附着、拆卸作业前相关安全资料及人员均应经施工总承包和监理单位审核,总监下发作业许可令后方可实施。作业时安拆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托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员、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员及监理应进行现场监督。

4.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人员签字确认后,应共同持验收记录表拍照记录。

五、严格落实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依法实施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理责任,加强对安拆单位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资质资格的核查,严格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和起重吊装专项施工方案,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我站报告。

六、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我站将加大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和拆卸环节的现场抽查力度,对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单位依法移交行政处罚。重点对存在以下情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拆单位,实施市场限入:在南通市区施工期间,因安全问题受到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我站一次通报批评的,限制进入南通市区市场1-3个月;受到两次通报批评的,限制进入南通市区市场3-6个月。

施工总承包单位、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单位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有关规定履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我站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提请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本通知自2020年2月18日起实施。

  


                                                                  南通市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站

                                                                        2020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