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解读回应 > 结果反馈

关于公开征求《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关配套制度意见的结果反馈

来源: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02-05 字体:[ ]

为保障我市住宅物业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和维修,规范住宅物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行为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活动,构建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升物业服务整体水平,维护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将征求意见情况说明如下:

一、征求意见范围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通过南通市人民政府网站、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对外公开,2020年12月31日始至2021年1月31日结束,征集了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

二、意见建议情况

公示期内,共收集到3条意见建议。

1、对《南通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议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职责,由街道办事处牵头,住建局、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人民法院、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开发商等参与解决小区重大事情。

2、对《南通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三条,建议增加:“街道办事处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业主筹备业主大会书面材料申请后,通知开发商等相关单位派员参加,如未派员参加的,视为放弃权利。”对第五十七条,建议增加对建设单位逾期不提供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相关文件资料的处罚措施,如“罚款、计入信用诚信档案”,并建议由“街道办事处从住建、规划等部门协调获取相关资料信息”。

3、建议加强对小区公共部分广告收益的监管。

三、相关反馈

针对意见建议1,《南通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十六条已有表述;关于政府部门相关职责分工,《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已进行明确,决定不采纳。

针对意见建议2,关于筹备组成员组成,涉及政策表述造成的理解偏差,决定采纳。对建设单位的处罚措施,无现行法律法规支撑,决定不采纳。

针对意见建议3,不涉及配套制度具体内容,且《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十条第二项已进行明确,决定不采纳。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