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09-07 17:05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住建质〔2020〕317号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4号),加快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体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住宅工程品质,决定在我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为此,我局制定了《南通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附件:南通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4日


南通市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124号),加快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体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住宅工程品质,决定在我市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住宅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提升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推动我市住宅工程的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探索建立健全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体制,发挥社会舆论和公众监督作用,进一步压实建设单位首要质量责任和施工等单位主体质量责任,督促各参建主体规范建设行为、履行质量承诺,大力提升住宅工程品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基本原则

以目标引领、试点示范为基本原则,探索建立住宅工程质量社会监督机制,平稳有序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工作。

四、试点范围

经研究,确定在崇川区开展试点工作。试点项目为依法按程序组织建设的住宅工程。参与试点的住宅工程项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在建住宅工程项目总数的20%,鼓励参加试点的企业提高比例,鼓励其他县(市)、区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五、建设单位公示内容

(一)施工许可信息。工程名称、地址、规模、工期,施工许可证号、许可日期。

(二)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信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名称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主要建筑材料信息。钢筋、预拌混凝土、防水材料、保温材料、混凝土预制构件、门窗等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的生产单位、品牌、规格和进场验收结论。

成品住房工程还须公示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装修工程施工图后附的材料信息,并公示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产地等内容。

(四)工程主要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验收信息。工程参建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间和结论,成品住房实体交付样板书面验收意见,成品住房装修施工前的交接验收书面验收意见,分户验收汇总表,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和结论;电梯检验信息、室内环境检测信息;竣工验收备案信息。

(五)成品住房社会监督信息。土建主体与装修工程交接阶段、安装工程隐蔽阶段、分户验收阶段开展“住宅用户开放日”,邀请前期物业企业和购房人代表参与分户验收,并将相关活动信息予以公示。

(六)安置房户型信息。项目总平面图、户型图及设计建筑面积等信息。

(七)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建设单位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六、公示方式

建设单位可结合实际,通过企业官网、微信公众号、施工现场、销售现场、《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形式及时、分阶段向社会公示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其中现场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公示可以二维码形式,在该工程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进行公示,便于业主通过手机扫描查看。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进度,至少在基础主体阶段、装饰装修阶段、验收交付阶段公示相关信息,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公示情况报知当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交房时向业主移交由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名称及其项目负责人信息、主要建筑材料信息、成品住房实体交付样板书面验收意见、室内环境检测信息及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和结论构成的纸质文本资料。

七、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8月-9月)

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措施,选定试点企业和项目,并于9月底前上报省住建厅。开展宣传动员,积极组织相关培训,充分调动企业、项目参与度和积极性,全面启动试点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10月-2021年10月)

自2020年10月起,试点项目应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实行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试点。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管,确保工作落实,全面推动实施。

(三)总结推广阶段(2021年11月-2022年2月)

全面总结质量信息公示试点阶段优秀经验做法并予以深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广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全面提升我市住宅工程质量水平。

八、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成效。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是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的重要举措,是质量管理工作的一项创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目标、试点范围、试点任务和工作步骤,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积极调动,激励先进。对工程质量信息公示行为规范、质量提升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予以通报表扬,并在企业信用管理、优质工程创建等方面实施激励措施,对示范项目优先推荐评优、评先。

(三)正确引导,营造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引导,利用网络等各类宣传载体,宣传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适时组织观摩交流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