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广应用和加强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进场管理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04-08 17:21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住建安〔2021〕68号

各县(市)区住建(建工、建交、规建)局,市安监站:

为进一步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以下简称“盘扣支架”)新技术,促进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并切实加强建筑施工现场盘扣支架进场管理,严把材料使用关,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建筑产业体系,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2020年7月以来在施工现场应用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国有资金投资的新开工建筑工程应全面使用盘扣支架。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新开工建筑工程中属于危大工程的模板支撑工程应使用盘扣支架。

三、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使用盘扣支架的,在“建筑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考评中予以加分,加分规则按《关于在建筑施工现场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的通知》(通住建安〔2020〕268号)执行。

四、建立健全盘扣支架的产品溯源管理机制。施工单位自购或租赁盘扣支架,均应有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含产品主要技术参数)、型式检验报告或检测报告(检测项目须包含原材料性能、外观和工艺、尺寸偏差、构件强度等)等质量保证资料。

一个工程项目原则上应使用同一家生产(租赁)企业的盘扣支架。当一家的盘扣支架数量不能满足同一工程需要时,对不同生产企业、同一生产企业不同批次的盘扣支架,应分别提供上述质保资料。对不同生产(租赁)企业的盘扣支架,施工单位应制订和落实相应防止交叉混用的管理措施。

五、加强施工现场盘扣支架的检查验收管理。当盘扣支架进入施工现场前,施工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质保资料,监理单位应严格审核,并存档管理。施工单位应根据《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JG/T503)对盘扣支架外观质量、外径、壁厚及产品标识等进行班组、分包、总包逐级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监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经监理单位同意后,方可使用。

监理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构配件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焊缝质量、锌层厚度等项目检查,认真审查立杆钢管力学性能等参数资料。钢管的外径和壁厚等参数不得低于《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构件》(JG/T503-2016)规定的最低标准。各参建单位应形成书面检查验收记录,载明盘扣支架生产单位和进场时间、批次、数量。凡质保资料不齐全、外观质量不合格、未按标准要求留设产品标识的盘扣支架,一律不得进场。

六、严格盘扣支架进场使用前的检测。进入施工场地的盘扣支架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测。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单位现场见证取样,送样至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报告需明确检测依据及检测结论,检测项目应包含:连接盘单侧和双侧抗剪强度、连接盘抗弯和抗拉强度、连接盘内侧环焊缝抗剪强度、可调托撑和可调底座抗压强度等。盘扣支架抽测报告应在施工项目现场办公室醒目位置张贴。盘扣支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

同一租赁企业或生产厂家的盘扣支架,总建筑面积≤10万㎡的项目,每5万㎡为1个检验批;>10万㎡以上的项目,每增加10万㎡增加1个检验批。取样要求:每个检验批为连接盘强度、可调托撑/可调底座抗压强度抽取数量各8件。

七、强化盘扣支架规范化使用管理。危大工程使用盘扣支架的,应严格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应加强专家论证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要切实加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应充分考虑到部分工程结构形式异型等因素,制定盘扣支架相关补强加固措施。

八、各地、各单位要强化施工现场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工程使用盘扣支架的安全监督,督促各参建单位严格盘扣支架的进场管理。对盘扣支架质量存在疑问的,应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检测;对使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盘扣支架,坚决责令退场;对质量不合格的盘扣支架生产企业或租赁企业应予以通报,并依法依规对擅自使用的施工单位进行处罚,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同时,施工单位不得再次使用该租赁企业提供的盘扣支架。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