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屋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0-06-03 16:19 累计次数: 字体:[ ]

通住建质〔2020〕178号

各区住建(建交、建环)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全国部分省市发生了多起在建工程因主体结构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而出现的质量事故,造成了巨大财产损失,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进一步规范市区房屋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确保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结合市区实际情况,就加强市区房屋建筑工程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参建各方主体工程质量责任

各参建责任主体单位要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机制,强化对工程质量的过程管理,要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质量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各参建单位对混凝土施工要切实采取措施,要狠抓施工工艺和施工工法,提升参建各方的质量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

二、加强工程设计管理

各建设、设计单位要认真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推广应用工作,在混凝土结构工程设计中要优先使用高强钢筋,高耐久性、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等新技术,提升建筑品质。设计混凝土强度时,同一楼层经计算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一个等级时,该楼层梁、板与墙、柱的强度应设计为相同等级,取强度等级高的设计值。对于梁、板与墙、柱混凝土强度差两个及以上等级时,设计应明确交界区域的施工措施。

三、加强对预拌混凝土采购的管理

禁止建设单位对预拌混凝土直接发包,市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采购、使用具有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且在市区建设行政部门登记有效期内的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应注明产品标准、浇筑部位、强度等级、坍落度等技术指标和强度评定方法,特别要注明对预拌混凝土使用砂氯离子含量的质量要求,严禁违规将海砂用于预应力混凝土或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中。总承包单位应履行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监理单位应承担监理责任,浇筑混凝土时,施工或监理单位应派员进厂监督,鼓励建设单位实施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驻厂监理。

四、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过程管理

严禁无资质、无有效登记手续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内的预拌混凝土企业向市区房屋建筑工程供应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和运输过程负责,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质量跟踪制度,建立原材料使用台账,实现原材料使用的可追溯,严把原材料检验和配合比关,重点加强对混凝土用砂石原材料的检验,特别是混凝土用砂氯离子含量检验,检验应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保证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加强运输过程的质量控制,混凝土运输搅拌车的行车记录仪应能实时记录搅拌车后方进出料口的音视频,并保存至该工程竣工验收,运输过程中应控制混凝土不离析、不分层,严禁向混凝土搅拌筒内加水,当运距超过25公里时,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专项方案,报认可审核后方可供应。

五、加强混凝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1.严格预拌混凝土进场验收管理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随每一辆运输车向施工单位提供预拌混凝土的《发货单》、《预拌混凝土质量证明书》等证明材料。施工单位专职人员应逐车核查混凝土各项质量证明文件资料(包括砂氯离子含量合格证明文件),现场对粘聚性、保水性等工作性能进行观感验收,按规定检测坍落度,当坍落度损失过大不能满足施工要求需要添加减水剂进行处理的,应形成记录。施工现场的视频监控设备应能覆盖从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到混凝土拌合物卸料全过程,未能实现视频全覆盖的,应另行采取相应的视频监控措施,监控资料应保存至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合格。

2.严格预拌混凝土试件管理

各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混凝土试块成型室,留存试件取样(须在混凝土浇筑地点或入模处随机见证取样)、制样、标识等相关影像记录,记录应清晰反映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地点、制作全过程、试件编号、成型日期、混凝土强度等级、使用部位,取样人、见证人等信息。禁止将同条件试件进行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试件的养护条件应与实体结构养护条件相同,并应妥善保管,施工现场不得留置未按规定标识的混凝土试件。

3.做好混凝土浇筑前准备工作

施工单位应切实做好混凝土浇筑前准备工作,制订混凝土施工方案,与设计单位共同确定后浇带和施工缝的位置,明确后浇带混凝土的浇筑时间、后浇带和施工缝的处理方法,并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保证混凝土进场检验合格后能够及时进行浇筑。在搭设混凝土模板支架时,要综合考虑,确保支撑、支架的稳定性,最大限度的减少现浇楼板裂缝;后浇带的模板及支架应独立设置;住宅工程标准层楼板混凝土浇筑时,该楼板下方应保留不少于三层未拆除的支架系统,标准层施工周期少于7天的,应保留四层未拆除的支架系统,住宅工程钢筋混凝土现浇楼(屋)面板浇筑前,必须搭设可靠的施工平台、走道,上述相关措施未到位的,监理不得签署混凝土浇筑报审表。

4.加强混凝土浇筑过程管理

泵送混凝土浇筑前要做好泵管润管工作,对润管砂浆应等量回收、按规定进行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由质量员及旁站监理签字确认,禁止将润管砂浆浇筑在作业面。冬期、高温和雨期施工时应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确保各部位混凝土强度和施工质量。浇筑过程中应保证混凝土均匀性、密实性,严防混凝土离析,浇筑过程中不得擅自随意留设施工缝。同一层内墙体与楼板、柱与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时,应先浇筑强度等级高的混凝土,后浇筑强度等级低的混凝土,更换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时,应经现场施工、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确认无误。切实加强对节点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当柱、墙混凝土设计强度比梁、板混凝土设计强度高两个等级及以上时,应严格按设计和规范要求采取措施。

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安排技术人员跟班作业,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在混凝土施工过程中,随意加水,当合同规定的坍落度无法保证混凝土施工质量时,经监理单位同意,施工单位应及时书面通知预拌混凝土企业在规范允许范围内进行调整。

5.重视混凝土养护作业

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保证混凝土有足够的带模养护时间,及时进行保湿养护,养护时间和保温覆盖措施符合相关规定。基础大体积混凝土裸露表面应采用覆盖养护方式,大体积混凝土养护过程应有可靠的温度控制措施,柱、墙混凝土养护方法应符合规范GB50666规定。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堆放物料、安装模板及支架,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拆除底模及支架。监理单位按监理实施细则对混凝土的养护进行巡视。

六、推行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预控和质量问题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在墙柱混凝土浇筑后28天或者同条件试件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C天时,应进行实体混凝土强度自检,发现强度未满足设计要求的,暂停该工程后续混凝土结构施工,待该批混凝土强度确认不存在问题或设计复核认可后方可继续施工。监理单位应采用回弹法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方法,对结构混凝土构件的强度按批次进行平行检验,每个强度等级至少抽取同类构件数量2%,且每个强度等级不少于5件,发现实体混凝土强度存在问题的,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上报,在该批混凝土强度未排除问题前,监理单位不得进行该工程后续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

施工、监理、混凝土供应单位发现混凝土运输及施工过程中有加水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实体混凝土强度平行检验情况、存在问题的处理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理月报的组成部分,每月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质量首要责任方,应严格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履行质量义务,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到岗情况的检查,落实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

七、加强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管理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规范要求加强过程控制检查和拆模后的实体质量检查,对完成施工的部位或成果进行全数自检,形成自检记录,实体质量自检存在问题的,未经监理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处理,修整或返工的结构构件或部位应有实施前、清理至密实部位、实施后的文字及图像记录,拍摄图像时,应在构件上清晰标注所在的楼号、楼层、轴线等位置信息。监理单位应加强混凝土施工方案的审查,重点审查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的浇筑方案、分隔措施和后浇带(施工缝)的留设、处理等。按规定编制混凝土工程监理实施细则,并严格贯彻执行。在隐蔽验收时重点检查不同强度等级混凝土交界区域的分隔位置和措施,加强混凝土浇筑时的旁站监督,强化施工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混凝土试件制作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加强混凝土养护、拆模等重点环节的巡视工作,并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时,应组织预拌混凝土承包单位和实施驻厂监理制度的驻厂监理单位参加。

八、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监管力度,重点抽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对混凝土质量责任的落实情况,抽测工程实体混凝土强度,抽查各方质量行为,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采取措施。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日常监督过程中,应督促监理单位对到龄期砼按批次进行平行检验,根据监理上报的混凝土强度问题情况开展监督抽测,问题属实的,应及时要求责任主体作出相应处理。

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存在以下问题的除责成责任单位对实体质量按规范标准进行检测外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使用无资质或无有效登记手续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内的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的;混凝土质保资料不全的;未按规定制作、留置混凝土试件或试件弄虚作假的;混凝土运输、输送和浇筑过程中加水的;不能提供混凝土运输过程或车辆进入现场到卸料全过程视频资料的;未按规定逐批检验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同时按规定应采取分隔措施未采取的;住宅工程楼(屋)面混凝土浇筑未搭设、使用可靠的施工平台、走道的;后浇带的模板及支架未独立设置的;拆模后,未严格进行混凝土结构的质量验收,未能提供相关质量验收记录、弄虚作假的;混凝土结构存在严重缺陷,未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等相关单位认可,擅自修整处理的,或者修整或返工的结构构件或部位未按要求留存文字及图像记录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以及施工单位存在上述问题,监理单位阻止无效未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一并处理。

特此通知。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