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根据国务院新修订的《地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3号)第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住宅区、楼宇的命名和更名审批工作已由民政部门移交至住建部门。目前,市区(含崇川区、通州区、海门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住宅区、楼宇的命名和更名审批,由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负责。如有新申报住宅、楼宇命名或更名事项,请直接联系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联系人:吴艳,联系电话:0513-59000490)。审批过程中如需现场勘验、核实的,由市住建局委托各地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负责。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