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通市区城市绿地占用和树木移伐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园规〔2023〕1号
各区住建局、崇川区市政和绿化管理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护城市绿化生态资源,进一步规范南通市区城市绿地占用、树木移伐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经研究制定了《南通市区城市绿地占用和树木移伐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通市市政和园林局
2023年12月29日
南通市区城市绿地占用和树木移伐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城市绿化生态资源,进一步规范南通
市区城市绿地占用、树木移伐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南通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城市绿地占用、树木移伐的管理,适
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城市绿地占用、树木移伐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
市、区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绿化管理单位)具体承担城市绿地占用、树木移伐的现场勘查、苗木处置及审批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等。尚未移交管理的保修养护期内绿化工程,其绿化管理单位为工程建设单位。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移伐城市树木。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移伐城市树木的,属于公共绿地范围内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市、区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属于非公共绿地范围内的,报区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应保尽保、应留尽留、能移不伐”的原则,严格控制城市绿地占用和树木移伐。
第五条 城市更新、老旧小区及公园绿地改造过程中应当避免对大树以及具有乡土特点的现有树木进行移伐。各类工程项目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注重对现有树木特别是连片成林树木的保护。
第六条 同一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2株以上,或移植大树10株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方案中编制树木保护章节,并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项论证。
第七条 树木保护章节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程实施范围内的树木资源调查。包括树木的品种、规格、数量、生长状况、立地条件、现状照片等。
(二)对树木提出保护和利用措施。确需移伐的树木,要论证其必要性。涉及大树的,以原址保留为主;对于古树名木或古树后备资源,根据划定的保护范围,结合树木生长状况和保护现状编制原址保护方案。
(三)对于严重病虫害、濒临死亡,不具备迁移、施工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形的树木,应当提出合理的处置措施。
第八条 申请移植城市树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因建设项目主体结构确实无法避让的。
(二)位于新建道路红线范围内的。
(三)道路拓宽时,行道树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
(四)因通透交通标识需要,位于道路弯道处、交叉道口以及衔接道路的各种出入口,且严重影响交通信号灯与交通标志视线的(其他情形以疏枝、修剪为主)。
(五)严重影响房屋采光、通风,通过修剪无法消除影响的。
(六)对既有绿地实施景观提升改造的。
(七)影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
第九条 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专项保护方案,并落实避让保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正常生长、不受损害。专项保护方案经评审通过后,方可施工。
对因轨道交通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或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由绿化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专项论证后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申请砍伐城市树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树木已经死亡的。
(二)树木长势严重衰弱、濒临死亡,迁移后难以成活的。
(三)树木遭受病虫害严重侵蚀,无保留价值的。
(四)因城市建设和设施安全等原因确需迁移但无法移植或者无移植价值的。
第十一条 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绿地内铺设管线等公共设施,确需开挖的。
(二)因项目建设需要开设临时通道的。
(三)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确需临时占用的。
(四)其他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占用的。
第十二条 申请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地使用性质(占用城市绿地),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市政道路拓宽改造的。
(二)建设公共设施的。
(三)人行道、分车带上开设通道的。
(四)其他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地使用性质的。
第十三条 因建设项目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占用绿地不得包含与工程施工需求无关的设施场地;水、电、气等管线类市政设施建设,确实无法避让城市绿地的,临时占用绿地仅限于管线地下作业所必须的施工作业面。
绿化管理单位现场勘查时,对可以减少绿地占用、树木移伐的,应当提出优化建议和要求,并形成书面勘查意见。
第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事故致使树木倾斜危及公共安全时,市政、公用、电力、通信、公安、消防等应急处置单位需要移伐树木的,可以先行处理,同时立即向绿化管理单位报告,并在紧急情况排除后三日内报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应急处置单位应当与绿化管理单位建立联络机制,第一时间将处置点位、处置方案等报告绿化管理单位。
第十五条 因严重影响架空线使用安全、遮挡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标志或其他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确需对树木进行重度修剪的,应当在绿化管理单位的指导下,按照兼顾管线等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第十六条 临时占用绿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临占期满后,应当按照规定恢复绿化。恢复绿化时,应当合理利用既有苗木资源。
行政许可有效期内,施工过程中如因不可预见等因素需要调整占用位置、占用面积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手续。
确因建设原因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七个工作日前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有效期延续不超过原行政许可时长。
第十七条 经批准移伐城市公共绿地内树木、占用或临时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园林绿化损坏赔偿费用,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符合减免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作业面进行全面管理,落实围护围挡、扬尘防控、绿化保护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并做好现场公示。公示内容包含占用移伐事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许可内容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在绿地内设置环网柜、电缆分支箱等高出地面的公共箱(柜)体设施,应当控制基础标高,并采取箱体包装、隐化遮挡等措施,确保与周边景观相协调。
第十九条 经批准迁移的树木,移植前可对树冠进行合理修剪,通常以疏枝为主、短截为辅。树冠修剪量应当根据树种特性、树冠生长状况、移植时间、现场条件等因素确定,严禁过度修剪。特殊情况需要进行适当回缩修剪的,应至少保留二级分枝以上的骨架枝,不得改变基本树形。移植树木应当避免或尽量减少二次迁移。
市、区两级城建计划项目因建设施工需要迁移的树木,经同级绿化、财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优先用于财政投资建设公共绿地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公共绿地绿化补植等,无法直接利用的可作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 树木迁移时间原则安排在每年适宜季节进行(避开6、7、8、9月高温季节)。为避免绿地反复开挖占用及非适宜季节树木迁移,对纳入市、区两级城建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季度末向工程项目所涉绿化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季度绿地占用、树木移伐计划。
第二十一条 绿化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跟踪绿地占用、树木移伐审批项目的实施情况,主要包括:
(一)经批准迁移的树木是否按照相关操作规程实施迁移,其成活率和移栽质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是否在许可范围及期限内占用城市绿地。
(三)施工现场是否落实许可公示、围护围挡、扬尘防控、绿化保护等要求。
(四)临时占用期满是否及时恢复绿化,种植土(回填土)表层是否疏松整洁,地形处理是否自然顺畅,植株株型是否饱满,苗木树形质量、修剪技术、成活率等是否符合要求,园路、铺装等场地是否平整,绿化景观效果与周边环境是否协调等。
(五)景观提升类项目(非政府城建项目)是否按照审定方案实施,养护保修期内是否按照既定养护标准养护,养护保修期满是否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是否有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移伐城市树木。
(七)其他监督检查内容。
绿化管理单位应当通过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绿地占用、树木移伐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对临占面积大、占用期限长,以及处于重要景观节点或重要路段的项目应当纳入重点管理。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占用、树木移伐审批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绿地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和管理,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道路附属绿地等。
大树是指胸径二十厘米以上的乔木。
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名木是指珍贵稀有、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或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50年以上不足100年的树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止。原《南通市本级城市园林绿地占用和绿化移伐管理办法》(通建园管〔2014〕4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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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