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234/2022-00113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 通住建规〔2021〕1号
成文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4-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234/2022-00113
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通知
发布机构: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文号: 通住建规〔2021〕1号
成文日期: 2021-04-07
发布日期: 2021-04-07
有效性: 有效
名称: 关于印发《南通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南通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04-07 09:17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物业管理中心,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推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激励与约束,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守法履约的市场环境,促进现代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提升物业管理服务社会满意度,现将《南通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4月7日


南通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水平,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通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公布、运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 执照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注册的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项目负责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项目中指派的负责组织实施物业服务活动,并保障物业服务质量符合约定标准的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在物业服务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三条 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统一和审慎的原则,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 本市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系统,对其物业服务活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的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系统,监督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征信工作,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考核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对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物业服务项目开展专项检查,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采集、考核、评价、汇总和核查工作,并按规定及时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反馈信用信息。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开展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核查等工作。

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收集业主意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及时反映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在履行合同中的违约、违规等失信行为。

第二章 信用信息组成

第五条 信用信息包括信息主体的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其中,不良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信息和一般不良信息。

第六条 信息主体的基础信息是指反映物业服务企业基本状况的信息,主要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类型、成立日期、营业场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等信息;承接物业服务项目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物业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从业经历及专业培训凭证等信息;党组织成立情况和在册党员信息;其他反映信息主体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七条 信息主体的良好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积极提升服务水平,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其他从业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受到的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群团组织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主要包括:县级(含)以上地方党委、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关于物业管理方面的表彰、奖励、通报表扬;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表彰、奖励、通报表扬;国家、省、市行业协会的表彰。

第八条 信息主体的不良信息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主要包括:未按照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房屋安全监管义务,导致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重大房屋安全事故的信息;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物业经营收入、商业贿赂、逃税骗税、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诈骗、无证照经营、围标串标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拒不接受日常监督,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抗拒监督执法的信息;有违法违规行为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信息;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评分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是指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甄别、分类、记录、储存,形成反映企业经营、项目管理和项目负责人从业情况的信息系统的活动。

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包括各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主动采集、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和社会提供等。

信用信息的采集,应当坚持合法、安全、及时、准确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 基础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自行申报。每年1月31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完成基础信息电子文档的一次性填报,并分别向企业注册登记地和项目所在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纸质文档,以备核查。

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新发或者变更的,应当在信息产生十五日内向企业注册登记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项目负责人基础信息新发或者变更的,应当同时在信息产生十五日内向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报,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外阜物业服务企业首次进入南通市场的,应在南通分公司注册登记所在县(市、区)或首次承接项目所在县(市、区)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及时纳入信用管理。

第十一条 良好信息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申报。

物业服务企业需要申报良好信息的,应当向企业注册登记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良好信息申报表;

(二)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书或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对物业服务企业申报的信息进行认定,并按照标准进行评分。

第十二条 不良信息由市、县两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能分工和辖区范围,通过信访投诉、媒体曝光、日常检查、行政处罚等渠道采集和认定。对物业服务企业记入不良信息的,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理由和依据,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自认定之日起向社会公开。不良信息的保存和公开期限为三年,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单位和自行申报人对所提供和申报信用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因企业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或者认定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所依据的行政决定、判决、裁定等被撤销或者变更等情形导致信用信息发生变化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信用信息变更或失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报送部门申请变更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进行认定,并按照标准调整评分。

第十五条 每年1月15日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对前一年度企业信用信息进行补报。

市、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前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全部信用信息(包括补报信息)的认定。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管理实行信用评分制度,实行加、减分制,评定起始分值为100分。年度评分周期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一年度重新评分。分类标准如下:

(一)白名单:填报完成基础信息,且达到起始分值的;

(二)红名单:填报完成基础信息,且通过良好信息加分达到起始分值以上的;

(三)黑名单:未完成基础信息填报,或完成基础信息填报但因发生《南通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评价试行标准》列举的行为被扣分未达到起始分值的。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公安、城管(综合执法)、应急、税务、市监等部门和法院、仲裁机构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联动,及时共享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第四章 异议申请和处理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对已认定的信用信息存在异议时,可在七日内向认定信息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九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的十五日内及时组织核查和反馈。经核查,异议信息属信用信息平台处理过程中造成的,应当立即更正;属信用信息提供部门、单位或自行申报人引起的,应当立即通知相关提供人核查并做出解答。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纠正,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异议申请人书面出具异议认定决定。

第二十条 异议申请人对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异议认定告知书有异议的,可在七日内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审查结果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告知申请人和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中异议复核申请审查属实的,由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变更。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完成异议申诉认定,或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异议申请的,应当及时记录采集信息,并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第五章 信用定级评定

第二十二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底前对前一年度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对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有分支机构的,对分支机构不单独作信用等级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以前一年度评分周期内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其分支机构)信用信息作为评定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前一年度未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前一年度新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不足6个月的,不作信用等级评定,期间认定的信用信息与次年认定的信用信息一并作为次年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负责人信用等级评定实行量化评分,评分规则为:信用综合评分=基础信息评分值+良好信息分值-不良信息分值。具体分级分类标准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

1.进入年度信用红名单,综合评分列红名单企业总数前10%(含)的评定为AAAAA级,列前10%—25%(含)的评定为AAAA级,列前25%—50%(含)的评定为AAA级,其他红名单企业评定为AA级。

2.进入年度信用白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评定为A级。

3.进入年度信用黑名单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予评定信用等级。

(二)物业项目负责人

物业项目负责人应在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中开展物业管理项目管理、接受过专业培训、在信用信息系统中记录有相关信息。

1.进入年度信用红名单,综合评分列红名单项目负责人总数前10%的评定为AAAAA级,列前10%—25%的评定为AAAA级,列前25%—50%的评定为AAA级,其他红名单项目负责人评定为AA级。

2.进入年度信用白名单,综合评分为100分的物业项目负责人,评定为A级。

3.进入年度信用黑名单的物业项目负责人不予评定信用等级。

第六章 信用信息披露及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可以作为物业主管部门实施分类监管以及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等活动的重要依据,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提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对高信用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表彰,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市、县两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采集情况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被采集不良信息达到下列情形的,对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以下惩戒措施,并予以公示:

1.企业减分累计达到10分时,企业注册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提出书面警示,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不予开具诚信证明。

2.企业减分累计达到15分时,企业注册登记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该企业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不予开具诚信证明;至下个评分周期结束前,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3.企业减分累计达到20分时,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至下个评分周期结束前,不得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不予开具诚信证明,取消该企业参加行业各类先进评比表彰资格;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被采集不良信息达到下列情形的,对项目负责人给予以下惩戒措施,并予以公示:

1.项目负责人记分累计达到 1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同时书面告知其所属企业。

2.项目负责人记分累计达到 15 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约谈该项目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同时书面告知其所属企业;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

3.项目负责人记分累计达到20分时,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约谈其所任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予以行政告诫;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督促其提升守法意识、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三)物业服务企业被采集严重失信信息的,二年内不得在本市申报各类物业服务示范项目;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一年内不将其纳入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

(四)物业项目负责人被采集不良信息的,应当录入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同时录入失信行为发生时该项目负责人所属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六条 对于信用等级为AAA级及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开展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时减少检查频次;

(二)组织实施各类表彰奖励、物业服务项目创优、媒体推介等活动时优先考虑或者推荐;

(三)鼓励建设单位进行前期物业招标时给予信用加分,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优先考虑;

(四)在政府网站等有关平台公开推介;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未获得等级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自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核查;

(二)将信用等级及有关信用信息通报有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示信用风险;

(三)限制参加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项目创优等活动;

(四)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五)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情况与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综合评分挂钩,参加投标的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评分应不低于10分,不高于20分。具体评标评审的评分项目和评分办法、分值等,以招标人招标文件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于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并确认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但是未在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上登记备案的企业,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采集、发布其信用信息并实施激励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并适时调整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分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0日起试行,原《南通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通房发〔2018〕23号)自行废止。

关于印发《南通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1-《南通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评价试行标准》.doc

附件2-物业服务企业基础信息申报表.doc

附件3-信用信息受理相关表单.doc

关于《南通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政策图解:关于印发《南通市物业服务企业及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