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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南通市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税计价问题的通知

来源: 市造价处 发布时间:2019-07-19 字体:[ ]

通建价[2019]20号

关于明确南通市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税计价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目前我市环境保护税的实际征收情况,现将建设工程“环境保护税”计价问题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2018年第21号)要求,“环境保护税”由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方(含代建方)向税务机关缴纳。据此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含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计价中不再计列“环境保护税”。

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处反馈。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9年7月18日